关于义务帮工的行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5 19:50:31 183 人看过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他人免费提供劳务的帮助工人,在帮助工人活动中造成损害的,被帮助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助工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助工人和被帮助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帮助工人因帮助活动遭受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助工人明确拒绝帮助工人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

帮助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伤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被帮助的工人可以给予适当的赔偿。

义务帮工后喝醉酒出交通事故

义务帮工出交通事故这件事还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才可以知道如何处理。如果属于义务帮工,被帮工人未明确拒绝,且帮工人在交通事故过程中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被绑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不承担责任。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9日 08: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赔偿权利人相关文章
  • 为还人情义务帮工意外身亡被帮工人担责60%
    近日,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义务帮工而致人死亡的民事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帮工人邱某赔偿帮工人郑某家属6万余元经济损失和3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去年11月3日,邱某承建的一处工程需要从家里运送一批模板到工地,一时无法找到其他人运送。邱某想到朋友郑某曾欠自己一个人情,就请郑某无偿帮助运送。当天,郑某将拼装的无牌机动三轮车开到邱某家的院内,邱某将模板装车并给三轮车加油。第二天6时许,郑某驾三轮车从院内驶出时,车上货物顶部碰刮院门口水泥混凝土门框,致门框倒蹋砸到郑某,造成郑某当场死亡。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为邱某运送模板的行为,属义务帮工关系。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方面的需要,没有义务的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
    2023-06-05
    225人看过
  • 谁应该为义务帮工遭受的损害负责?
    【案情回放】延平区某乡镇被告应某与原告应某燕(3周岁)系邻居。今年10月,应某因过节家中要请客吃饭,按照农村习惯,作为邻居的应某燕母亲叶某便主动到应某家帮忙煮饭,叶某因女儿年幼无人照料便将其带在身边在厨房帮忙。当日中午11点,叶某将刚煮好的粉干装入塑料桶中,放在液化气旁边的地上,便去做其他事。这时,另一被告小弟(1周3个月)被其祖母抱至应家厨房准备吃午饭。看见厨房内应某燕在玩耍,小弟即要求下地一起玩,其祖母将小弟放在地上,随即离开。11点半左右,待大人们到厨房准备吃饭的时候,发现应某燕与小弟一同跌入装有粉干的塑料桶中,跌入姿势为应某燕与小弟呈对向,应某燕是坐在桶内,面朝上,小弟则是扑下去,面朝下。经医院诊断为:应某燕全身多处热汤烧伤至疼痛,皮肤破溃。应某燕的母亲叶某认为应某燕是被小弟推入装粉干的桶内才被烫伤,遂将小弟与应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中,没
    2023-07-02
    187人看过
  • 义务帮工关系和非客运合同关系有何定义
    陈某因生意上的事需被告朱某关照,于是主动宴请朱某等人,并于当日下午4点左右,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来到某加油站接被告去县城某酒店吃饭,陈某同时宴请的还有林某、彭某及其朋友吴某、邓某等人,晚上八点多钟吃完晚饭后,陈某便开车送朱某及林某、彭某回家,吴某和邓某均在县城居住,也一起上车陪同陈某送人。林某和彭某先到目的地下了车,之后,陈某送朱某到达目的地某加油站后,便载同吴某、邓某返回县城。当晚9时许,当该车行驶至离县城不远的路段,与相对方向由夏某驾驶的货车正面相撞,造成轿车上人员陈某、吴某、邓某三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现场勘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夏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在县法院作出判决夏某与挂靠汽车运输公司、保险公司作出相应部分赔偿后,随后陈某的近亲属即原告等四人将朱某告上法庭,认为陈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专门送被告朱某回家而发生的,陈某作为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
    2023-06-02
    255人看过
  • 如何判断雇佣关系和义务帮工
    【案情】2014年1月16日下午,广西那坡县龙合乡的梁某为了砍伐自家的几颗椿树,雇请本屯村民马某和李某帮助其砍伐,约定的工钱是砍伐后由梁某付给他们100元。为此,马某携带一把油锯和李某一起到马能(地名)帮梁某砍伐椿树,他们分工由马某负责锯树桩,家主梁某和李某负责将树木按预期方向推倒。当他们三人砍伐完第一颗树木后,同屯人杨某到砍伐现场找梁某,想借他家的马匹去驼东西,梁某告知杨某马匹已经被他人借走。杨某借不马匹后,又见他们三人砍伐树木,便主动提出要帮助他们砍树,报酬是砍伐树木后给他要树枝一捆作柴火就可以了,没等他们三人答应就上去帮助梁某、李某共同推树。在他们砍伐第二颗树木时,因树木未按他们预期的方向倒下,杨某避让不及时,被倒下的树木砸中受伤,他们三人赶紧将杨某抬回家抢救,但抬到家后不久,杨某便不治身亡。在处理杨某的后事期间,梁某欲将自家的一头猪或3000元作为对杨某的赔偿,但因双方未谈妥,故未
    2023-04-29
    379人看过
  • 本案是雇佣关系还是义务帮工
    朱某系从事客运服务个体车主,李某则是从事客货运送的人力三轮车主,经常在朱某的车辆到站后,将旅客携带的货物从汽车上卸下来。若有旅客需要送货,则李某帮忙运送,运送费用由旅客负担;若无旅客送货,则李某卸完货物后了事,朱某也不向李某支付报酬。2006年10月,李某在卸货的过程中,车顶的货物不慎砸伤乘坐朱某的车辆王某。王某遂要求李某、朱某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焦点之一是:李某与朱某是什么法律关系以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与朱某之间是一个劳务承揽关系。一般认为,承揽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该工作成果并支付相应报酬的协议。本案中李某与朱某虽未明确约定报酬,但朱某事实上是以提供李某与其他旅客之间订立运输合同的机会作为对价,接受李某将货物卸下这一工作成果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解释》)第十
    2023-04-22
    258人看过
  • 义务帮工关系适用劳动合同吗
    一、概念: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方面的需要,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二、区别:义务帮工中帮工人不收取被帮工人报酬,帮工活动是无偿的,是助人为乐行为,而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则存在着特定的经济利益关系,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创造利益并获取报酬,是等价有偿的商业行为。适用法律: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帮工关系适用《民法》和《合同法》、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三、义务帮工中帮工人在遭受人损或者致人损害时的责任划分1、遭受人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3-06-01
    379人看过
换一批
#损害赔偿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赔偿权利人是指有权请求赔偿的自然人、法人、非法组织。赔偿权利人是自然人的,一般仅指被害人本人,在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由被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和监护人行使赔偿请求权。 赔偿权利人是法人和非法组织的,发生合并分立的,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和非法... 更多>

    #赔偿权利人
    相关咨询
    • 关于义务帮工的行为
      天津在线咨询 2021-10-28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他人免费提供劳务的帮助工人,在帮助工人活动中造成损害的,被帮助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助工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助工人和被帮助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帮助工人因帮助活动遭受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助工人明确拒绝帮助工人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 帮助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
    • 关于义务帮工中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4-05
      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
    • 义务帮工行为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2-16
      在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不考虑承担责任的被帮工人有无过错,只要义务帮工人从事帮工活动致人损害或受到损害,被帮工人就应当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 关于合同终止行为的法律义务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8-04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一)合同权利义务消灭,未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再履行; (二)合同附随义务发生,并进入履行阶段; (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的特定权利和合同的特定条款仍然有效; (四)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算条款是合同中相对独立的部分。所
    • 帮工的义务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25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主张侵权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