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连生故意伤害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8:32:57 204 人看过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连生,男,33岁。因本案于2009年3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行政拘留,同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书文、罗艳红,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09)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连生犯故意伤害罪,200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有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于2009年5月12日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伟、被告人高连生及其辩护人罗艳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辩护人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因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8日15时许,在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与优胜南路交叉口,被告人高连生和被害人殷×两人因争出租车双方发生纠纷后相互厮打,造成殷×的左眼部、鼻部、右手等部位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殷×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殷×伤情构成九级伤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殷×与被告人高连生达成协议,被告人高连生赔偿殷×经济损失6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连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殷×的陈述、证人王辉娟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连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使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连生犯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连生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连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9日起至2009年9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智贤

审判员付钦斌

代理审判员贺倩倩

二ΟΟ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贾伟娜(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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