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证据与网络聊天记录有何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0 14:50:28 195 人看过

(一)网络聊天、手机短信、电子邮件证据的归类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将计算机记录和存储的数据证据归入“视听资料”类证据。视听资料在我国的证据归类中定性为间接证据,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除了需要法院审查核实外,还需要同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才能组成一个证据链被认可,与直接证据相比证明效力较低,为了达到同一证明目的,需要有其他证据进行作证。

(二)网络聊天、手机短信、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网络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完全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使用,在保全网络聊天记录、手机短信时,须注意以下法律问题:网络聊天、手机短信记录必须具有诉讼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三)网络聊天证据的取得不应侵犯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者的隐私权

一、非法获取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非法获取的聊天记录不可以作为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据包括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综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一种。获取聊天记录的方式方法必须合法。

二、出轨证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合法收集的证据即可。

1、不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情况下,收集的录音录像等证据

2、短信聊天记录,qq、微信等通讯工具的聊天记录

3、手机保存的、或者在营业厅查询到的手机通话记录

4、证人证言(注意该证人与双方是否有利害关系)

5、对方承认的书面陈述

6、照片影像资料

7、还有其他的合法途径采集的证据。

注意,采集方式一定要合法,否则会被排除适用。

婚外情证据收集的技巧

1、固定易失的外遇证据

对于婚姻一方与外遇对象来往的手机短信内容、电子邮件内容、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如果可能应该应当委托公部证门对此类证据作固定处理。条件不允许也应该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2、收集文字证据

婚姻一方在外遇行为突然曝光事发初期,碍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写的“忏悔书”、“认错书”、“保证书”、“协议书”等形式的文字材料;婚姻一方有嫖娼宿、开房约会、非法同居等行为,警方介入处理的笔录材料;供职单位发觉婚姻一方嫖娼事件、外遇行为等时可能会有的处理决定文件材料;知情人或证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关事件所写的书证材料。

3、采集视听证据

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或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这些证据材料委托第三方的调查公司私家侦探代理采集,则更为安全可靠和具有独立证据效力。只要不违法,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拍摄和录制的影音资料,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有证明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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