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和物保的区别是前者属于信誉担保,后者属于财产担保,两者的主体、信用基础以及完全还清偿还的顺序方面都存在差异。既有人保又有物保的债权按照约定实现,无约定的可以变卖担保物。
一、人保和物保的区别
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最大区别在于:
1.人的担保主要是信誉的担保,物品的担保是以财产的担保为主.。人的承担保证是扩大责任财产的范围。就譬如说:如果债务人没能力偿还债务,那么保证人就需要用其的所有财产来偿还。物品的承担保证就是把责任财产固定化。
2.物的承担保证和人的承担保证都具有从属性和补充性。
3.主体方面.物品的承担保证可以由债务人自己或者第三方提交,但人的承担保证就只可以由第三方提交.承担保证由债务人自己提交时,属于自己负责的范畴。
4.信用基础方面.物品的承担保证的信用基础由特定的财产来确定。债权人在假设确定承担保证之前一般都对财产进行价值的评估,从而确保自己有没有能力实现担保债权。所以,市场的波动是物品担保价值最不稳定可靠的影响因素.而人的承担保证的信用基础是有其信誉来确定的。
5.完全还清偿还的顺序方面。
二、既有人保又有物保的债权如何实现
既有人保又有物保的,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人保与物保之间的优先关系
人保与物保之间的优先关系如下:
1.在债务人提供物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先行使该担保物权而不得放弃该担保物权,否则,其他担保人应被减轻或免除担保责任。
2.在第三人提供物保和保证情况下,债权人拥有选择权,可以自由地选择某一个或几个担保人行使担保物权,不存在物保优于人保的问题。
3.在同一债权受到数个人保、物保的共同担保时,如果没有约定各个担保人的担保份额,各个担保人就债权人的担保债权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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