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超女易慧(女,土家族,广州星海音乐学院学生)诉北京欢唱网格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演艺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北京欢唱网格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给付易慧演艺报酬52500元,并支付生活补贴5000元。原告易慧诉称,原告于2006年1月与北京欢唱网格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唱公司)签订《演艺委托合同》后,欢唱公司作为其授权的唯一代表,有权代理其承接各种演出等活动,演艺收入在第1年双方各占50%,且第1年里,欢唱公司每月应支付其税后生活补贴2500元。但欢唱公司未与其结算2006年5月6月的演艺报酬,欠付其2006年4月的演艺报酬7500元,且未支付2006年9月、10月的生活补贴5000元。故起诉要求欢唱公司支付欠付的演艺报酬60000元及生活补贴500元。被告欢唱公司辩称,由于公司为易慧指派的经理人现不知去向,无法确认易慧所主张参演的演出活动是否为该公司安排,也无法确认易慧应得的演艺报酬,因此不同意其支付演艺报酬的诉讼诉请求。但认可欠付易慧两个月的生活补贴5000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欢唱公司依双方签订的《演艺委托合同》是易慧对外承接各种演出、参加宣传等活动的唯一代表,并由其指派经理人具体负责为易承接各种活动。欢唱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包括安排演出、支付报酬,并应加强对结理人、演艺人员的管理,以保证合同的顺利进行。现由于易慧的经理人不知下落,致使本案事实无法完全查明的责任应由负有管理责任的欢唱公司承担。根据易慧提供的欢唱公司员工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的演出期表、演出报道、出庭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易慧所主张的演出系由欢唱公司安排,欢唱公司即应支付报酬。对于具体报酬数额,因欢唱公司未能提供易慧演出报酬情况的证据,故以易慧所主张确定金额。易慧主张的2006年4月欠付的演艺报酬,因属于双方已进行过结算,且易慧未在约定的异议期内提出书面异议,故视为易慧已认可结算的金额,故对此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生活补贴一节,欢唱公司认可,法院支持。对于易慧的利息主张,由于双方未有约定也不予支持。故法院依法判决北京欢唱网格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易慧2006年5月、6月演艺报酬共计人民币52500元及2006年9月、10月生活补贴税后共计人民币5000元,驳回了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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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就是由于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作证的人。证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为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作为一种证据,必须是证人亲眼看到或亲耳听到的,臆想推测的、道听途说的、未来预见的等等,都不能作为证人的证言。...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