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贪污罪主体类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0:52:33 296 人看过

我国新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论。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贪污罪的主体包括以下三类:

一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此外,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公务员条例进行管理的中国******的各级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其中包括:

(1)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国有企业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举办管理的科研、、文化、卫生、、新闻、广播、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各级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群众性组织。

(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这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任、派出,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管其原来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3):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精神,“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管理国家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具体包括:

1、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

3、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

4、其它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实践中,除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外,其它三种主体人员构成贪污罪的情况非常少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扶、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和发放;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和发放;3、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它行政管理工作。

三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类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以承包、租赁等方式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因此,只能成为贪污罪主体,不能成为受贿、挪用公款等其它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主体。在形式上,无论是在委托前还是在委托后,受托人与委托单位之间都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在实质上,受托人行使了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职权。对此《纪要》指出,“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临时聘用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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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责任的解决即处理或者处置可以分别采取以下几种解决方式: (1)定罪判刑方式。即对犯罪人在作出有罪判决的同时予以刑事制裁即适用刑罚。这是解决刑事责任最常见、最基本的方式。只有人民法院在其有罪判决中才有权适用这种方式来解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定罪免刑方式。即确定有罪但免除刑罚处罚。免除处罚,决不意ζ着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存在,而是在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前提下,以免除刑罚处罚
    • 贪污罪不是犯罪主体,犯罪的主体是贪污主体吗?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4-12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这个罪名是特殊主体,如果不属于这类主体的,就不构成贪污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二)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
    • 不是主体的贪污罪主体能不能算贪污罪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4-06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这个罪名是特殊主体,如果不属于这类主体的,就不构成贪污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二)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