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的对策及建议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1 19:26:12 161 人看过

(一)立法方面的完善

1、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具体化

首先从立法上细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其法律性质、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数额等,使人民法院在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审理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以及先予执行制度。在受害人能明确提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有权机关进行保全时,有权机关必须受理,不得相互推诿。扩大诉前财产保全的范围,明确保全的财产不仅限于存款或有价证券,而应扩大到犯罪嫌疑人的所有财产。其次加强刑法、刑事诉讼法与民法、民事诉讼法之间的衔接。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适用民法、民事诉讼法的范围和方式。

2、设立科学的激励机制

刑事诉讼立法应当明确规定被告人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的表现作为两性的情节予以考虑,以鼓励被告人积极履行法院判决。这种做法也符合国际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我国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也确认了这一原则,同时规定被告人家属自愿代为履行赔偿义务的也视为被告人积极主动履行义务的表现。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并没有具体的规则可循。民事赔偿与刑罚适用的关系重大而敏感:一方面,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能够使受害人尽可能获得物质赔偿并减少社会矛盾,有利于弱化受害人的愤怒情绪、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另一方面,二者的关系非常脆弱,出于正义的边缘,把握不好就会造成量刑上的贫富差距甚至出现“以钱赎命、赎刑”的现象,违背法律适用的平等原则。因此,立法在对此做出规定时,应当确立民事赔偿与刑罚适用科学具体的平衡规则。虽然追究民事责任与刑事处罚系同一行为产生的两种后果,但是二者具有严格的界限不能相互取代。刑事责任的追究是出于维护国家社会秩序的目的,民事赔偿的主张是基于被害人私权的维护。因此及时被告人积极履行赔偿责任也不等于必须在刑事责任上予以从轻处罚,在具体的操作上,应当理性而有节制地考量赔偿对量刑尤其是适用死刑的影响。

(二)诉讼程序方面的完善

1、加强庭审调查

目前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庭审程序一般为审判长在主持法庭调查查清犯罪事实和由此带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造成的损失之后,直接进入法庭辩论阶段,从而忽略了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的调查。因此法院应当告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应主动积极向法院提供被告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在庭审中应当将重点放在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的调查上,以便为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工作打下一定的基础。

2、重视法庭调解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庭审进入调解阶段后,人民法院应当尽力挖掘调解调解的可能性。从司法实践来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能否调解,一般取决于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和赔偿能力,同时海取决于原告人所主张的项目和数额是否符合实际损失和法律规定。有不少被告人表示愿意赔偿但又以没有赔偿能力为由表示赔偿不留奥,对此种情况,审判人员应当抓住被告人愿意赔偿的有利契机,向其告知“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以促使被告人在争取从轻处罚的基础上,尽力进行赔偿;对于一些过于扩大自己的损失,主张的项目和数额军不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对此应尽量耐心细致地对受害人做工作,使其尽量克制偏激情绪,根据法律的规定做出理性的赔偿主张。如此才能提高法庭调解的成功率,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三)执行方面的完善

1、加强审判部门和执行部门的合作

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都是人民法院密不可分的重要部分,尤其是在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过程中,更需要加强两部门之间的密切联系与有效沟通。从目前的案件来看,绝大多数案件都是在进入执行程序之后由执行人员去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刑事案件的影响,从案发到诉讼再到执行经历的时间相当长,如果到了执行阶段再调查被执行的财产状况,即使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可能早就被其亲属转移或隐匿了。因此次类案件的执行应当审判部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着重调查被告人的财产状况并开具清单附在卷宗中。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之后,如果执行人员需要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可以与审判人员联系,调阅卷宗,使案件执行有一个初步的方向。

2、附带民事执行与刑罚执行相结合

与服刑机构配合,执行人员可以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的情况通报被执行人所在的服刑机构,服刑机构可以根据被执行人的服刑期间的表现,综合考虑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的情况,以决定其是否减刑、假释。当然在决定被执行人是否予以减刑或假释时,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的表现仅仅只能作为一个参考条件,在处理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四)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1、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涵义及理论依据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因犯罪遭受严重损害从而导致其生存或生活受到直接影响而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得足额赔偿的被害人其妻亲属,通过法定程序请求国家补偿其全部或部分损失的制度。自新西兰1963年建立受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之后,英国、美国等国家先后建了该制度。

关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通说认为是“国家责任说”,认为国家对被害人的补偿是一种国家责任。既然国家垄断了暴力打击犯罪的权力,个人已将保护自己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权利交给国家来行使,国家就应当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果不能抑制犯罪,国家又不允许私刑的存在,那么当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受到犯罪行为侵犯后又无法从加害人处获得有效赔偿时,国家就应当给予被害人以补偿,这是由国家义务所衍生的国家责任。

2、如何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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