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撤销权有哪些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04:50:08 178 人看过

破产撤销权,是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所为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该权利实际上是民法上的债权人撤销制度在破产法上的扩张适用。破产撤销权旨在撤销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前的不当财产处分行为,保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机会,实现破产程序的正当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律师补充:

破产撤销制度是从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衍生出来的制度,其仅仅适用于破产清算阶段,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则适用于民商事各个领域。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与破产撤销制度关系密切,两者既有成立前提、请求主体、适用范围、行使期间、行权结果的区别,又存在着相互衔接之处。

民法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前提是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存续。而破产撤销权除此而外,尚须以破产程序开始为要件。破产程序未开始,不得行使破产撤销权。对于民法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由债权人自己决定,并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而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破产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职责是管理债务人的财产,而行使撤销权追回被债务人不当处分的财产则是其职责范围内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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