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了物业建管分离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了需要更深入改革来推进这一改革的想法。文章指出,原则性或方向性的规定仅能解决表面问题,而“建管一体”的弊端已经越来越明显。由于长期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建成不久的小区已是满身“疾患”。文章呼吁需要更深入的改革来推进物业建管分离,避免“建管一体”的弊端。
原则性或方向性的规定仅能解决表面问题,而“建管一体”的弊端已经越来越明显,需要更深入的改革。由于长期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建成不久的小区已是满身“疾患”。形成此种现状,原因是开发公司与物管公司是同一家单位,开发公司消失,物管公司也随之消失,因开发公司遗留问题较多,从法律法规层面分析,我国的物业建管分离难以推进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相关政策方面,政府仅仅是“提倡”,而没有作为强制性条款去操作。我注意到,即使是国家“提倡”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分离的“原则”,在一些省市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中,根本就没有提及,这就使不少开发商在物业管理方式上很自然地选择“建管一体”,逐利的本性使其不愿放弃任何一个牟利机会。物管撤离后业主利益受到较大影响。开发商与物业管理连在一起,物管公司没有独立处置权,一切都听从开发商安排,难以合法有效地履行物管公司的责任。
物 业 管 理 原 则
物业管理费收取要遵循的原则有五个,分别是:不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与用户的收入水平相适应,优质优价,兼顾各方利益,微利则,公平有偿原则。其中,与用户的收入水平相适应要根据用户的收入水平高低来确定,收费标准过高或过低都会影响物业管理公司的发展。优质优价原则要求物业管理服务要越高,收费标准也就越高,特约服务的收费标准一般比公共服务的收费标准要高。微利则原则要求物业管理服务部分的收入扣除支出略有剩余,否则服务项目越多,工作量越大,赔本就越多。公平有偿原则要求不管使用人的身份是业主还是租户是大业主还是小业主,都应该为其所用的物业支付管理费,使用得越多,付费也就越多。不同使用人分摊管理费是按使用物业的建筑面积大小计收。综上所述,物业管理费收取要遵循的原则是多方面的,需要综合考虑,以保证物业管理公司的发展和用户的利益。
原则性或方向性的规定仅能解决表面问题,而“建管一体”的弊端已经越来越明显,需要更深入的改革。由于长期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建成不久的小区已是满身“疾患”。形成此种现状,原因是开发公司与物管公司是同一家单位,开发公司消失,物管公司也随之消失,因开发公司遗留问题较多,从法律法规层面分析,我国的物业建管分离难以推进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相关政策方面,政府仅仅是“提倡”,而没有作为强制性条款去操作。我注意到,即使是国家“提倡”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分离的“原则”,在一些省市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中,根本就没有提及,这就使不少开发商在物业管理方式上很自然地选择“建管一体”,逐利的本性使其不愿放弃任何一个牟利机会。物管撤离后业主利益受到较大影响。开发商与物业管理连在一起,物管公司没有独立处置权,一切都听从开发商安排,难以合法有效地履行物管公司的责任。物业管理费收取要遵循的原则有五个,分别是:不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与用户的收入水平相适应,优质优价,兼顾各方利益,微利则,公平有偿原则。其中,与用户的收入水平相适应要根据用户的收入水平高低来确定,收费标准过高或过低都会影响物业管理公司的发展。优质优价原则要求物业管理服务要越高,收费标准也就越高,特约服务的收费标准一般比公共服务的收费标准要高。微利则原则要求物业管理服务部分的收入扣除支出略有剩余,否则服务项目越多,工作量越大,赔本就越多。公平有偿原则要求不管使用人的身份是业主还是租户是大业主还是小业主,都应该为其所用的物业支付管理费,使用得越多,付费也就越多。不同使用人分摊管理费是按使用物业的建筑面积大小计收。综上所述,物业管理费收取要遵循的原则是多方面的,需要综合考虑,以保证物业管理公司的发展和用户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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