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害合同算侵权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0 10:50:40 151 人看过

第三人侵犯合同当事人权利的,是属于侵权的行为,第三人需要依据实际的情况承担侵权的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三人过错】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或与原合同关系中的债务人恶意通谋实施旨在侵害债权人债权并导致债权人损害的行为。

第三人侵害合同缔结,是指从要约人发出要约时始到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止这段时间内,第三人以破坏双方缔约为目的,侵害受要约人的承诺权

,使缔约双方的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这种行为,既不能适用违约责任,也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和第三人侵害债权侵权责任的规定

,有必要创立一个独立的第三人侵害合同缔结的侵权责任制度,以遏制侵害合同缔结的行为,弥补当事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从第三人侵害合同缔结的行为形态入手,论证其适用侵权责任制度的必要性。并按照受损权利、受损法律关系、所造成之损害的顺序分析这种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

,同时提出这种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在我国建立第三人侵害合同缔结的侵权责任的构想。

作为第三人,当合同无效对其利益造成损害时,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定合同无效。没有这种情况,如果第三方证据不足,就不能起诉。合同当事人应当起诉法院作出无效判决。

第三人侵害合同缔结行为的侵害对象

侵权责任是以加害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破坏了正常的法律关系,造成当事人的损失为前提的,因此我们只有明确该侵害行为的侵害对象,才能使第三人侵害合同缔结行为的侵权责任制度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

(一)侵害合同缔结行为侵犯了受要约人的承诺权和缔约法律关系

大陆法系民法认为,要约发出后,当事人处于缔约法律关系中,其权利义务如下:(1)受要约人取得依其承诺使合同成立的地位,即承诺适格。但受要约人并没有作出承诺或拒绝的义务。(2)要约人在要约效力发生后,不能随意撤回或撤销要约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即要约具人形式拘束力。在要约发出后,到合同成立之前这一过程中,要约人仅享有义务而没有权利。要约人负担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受要约人依其地位所做承诺的效力不因要约人撤回、撤销要约而受影响,即要约人不能妨碍相对人依其承诺而使契约成立。因此,在整个缔约过程中,受要约人是利益享有人,也是第三人侵害合同缔结行为的受害人。

对于受要约人的承诺适格的地位是否为一种权利的问题,学术界尚有争论。史尚宽先生认为:此地位并非权利,故为承诺非为权利之行使。而梅仲协先生则认为:相对人对于要约人,尚未取得任何请求权,但有为承诺以订立契约之权利,此项权利,系形成权,以其只须相对人一方行为,即生效力故也。王泽鉴先生也认为:此种相对人得对要约为承诺的地位,学说上有认为系属期待权,有认为系属形成权。且形成权说是当前德国的通说。

笔者认为,受要约人的承诺权应该是一种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利用法律所赋予的地位,以单方行为使权利产生、变更、消灭的权利。民法中的承认权、选择权、撤销权、解除权等都属于形成权。(11)形成权与支配权的区别就在于形成权的享有人不需要他人协助就可以实现其权利。(12)要约发出后,受要约人只要作出有效的承诺,他与受要约人之间就成立了合同关系。

这种完全接受要约所载内容的意思表示无需要约人和第三人协助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完全符合形成权的特征,应该认定为形成权。

形成权同样具有不可侵犯性,能够成为侵权行为的侵害客体。形成权并没有与之相对应的义务,因此,第三人的侵害行为也不能像第三人侵害债权一样,从外部导致义务人违反其义务,而直接表现为损害了权利人所享有的法律所赋予的利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第三人在侵害合同缔结的过程中,没有违反义务的现象发生。第三人破坏缔约关系,本身就违反了社会一般人之间应负的不侵犯他人利益的普遍义务,与侵害他人的物权、知识产权并无不同。正如史尚宽先生所言:然形成权无对立之义务,不过谓无须相对人之行为,得仅由权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而实现其权利内容之意,并不因此而否定其有不可侵犯性。(13)在目前的民法制度里,也有许多因侵害形成权,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例子。如为了侵害他人的买回权而毁坏不动产;妨害他人行使撤销权从而使该权利因超过除斥期间而归于消灭。总之,受要约人的承诺权虽然是一种形成权,它完全可以像支配权一样成为侵权行为的侵害客体。

法律关系是人类社会生活关系中,受法律调整而产生的关系,它是因法律的规定而在当事人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学理论研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14)法学理论一般认为,法律关系分为动的因素和静的因素。静的因素分为主体和客体,动的因素分为权利义务及其变动。侵权行为从本质上讲便是对法律关系的损害,其表现为主体的权利行使受阻而遭受不利益。

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形成了以形成权为内容的缔约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内容是一方当事人的承诺权和对方的不得任意撤回、撤销要约的义务。对这种法律关系的侵害,会导致权利人承诺权受到侵害,从而引起财产损害。缔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既不同于社会一般人的关系,又不同于债权债务人的紧密型关系,是一种介于两者之间的半紧密型的关系。这种关系可以在20世纪中期出现的关系契约说中得到印证。关系契约说是日本学者内田贵在美国麦克尼尔教授的关系型契约法概念基础上,用解释学的方法对它进行了重构而创立的。他认为,契约当事人从开始谈判时就进入了一种确定的地位,他们之间通过诚实信用原则而相互制约,形成了一种确定的地位,他们之间通过诚实信用原则而相互制约,形成了一个共同性。这种从开始谈判就进入的共同体就是缔约法律关系,第三人侵害合同缔结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正是这种法律关系。对这种法律关系的侵害也必然引起权利人的利益损失。

(二)侵害合同缔结的行为造成了纯粹经济上的损失

第三人侵害合同缔结行为侵害的是受要约人的承诺权,破坏的是缔约法律关系,造成的损害主要体现在纯粹经济上的损失。

所谓纯粹经济上的损失(preeconomicloss)是英美法的用语,在德国法上称为纯粹财产上的损害(reinesVermogenschaden),是指被害人直接遭受财产上的不利益,而非因人身或物被侵害而发生。如,由于甲、乙两人发生车祸而导致交通堵塞,致使丙延误了飞机。甲、乙两人所造成的丙的这种损失就是纯粹经济上的损失。由于这种损失的范围带有不确定性,长期以来都被认为行为与损害间不具有因果关系,而不构成侵权行为。连美国著名法官卡多佐(Cardozo)也认为,这种损失是对不确定的人,于不确定期间,而负不确定数额的责任。但是当这种损害是行为人出于故意造成时,各国立法及判例大都认为其应构成侵权责任。

如果我们将这种损害的前提确定为故意所为,那么,行为人在行为之前就已经大体明确了自己的侵害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害之大小,这就避免了使侵权行为成立的条件过宽,使行为人为自己无法预见的损失负责的不合理现象,保证了法律的公平,实现了法律价值中自由与秩序的和谐。

如上文所述,第三人侵害合同缔结的侵权行为侵害的是受要约人的承诺权,破坏的是当事人的缔约法律关系。无论第三人侵害合同缔结行为的形态如何,它都会造成一个共同的结果,即受要约人无法依其意志自由地缔结合同。在其丧失了与要约人缔结合同的机会之后,它便不得不另外花费时间、精力去另行缔结合同,以满足自己的需要。这种订约机会的丧失就是一种法益的损害,属于纯粹财产上的损失,侵害人理应因此而承担侵权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2日 16:5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债权人相关文章
  • 第三人侵害债权法条规定有哪些?
    第三人侵害债权法条规定有哪些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一般是指合同外的第三人明知合同债权的存在,仍然故意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实施某种侵权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并致债权人损害的行为。中国现行法律对于该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理论界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有三种主张,否定说,肯定说以及折衷说。关于这一问题,理论界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是三要件说,即侵害债权应具备:(1)侵权行为人仅限于第三人;(2)第三人的过错形态为故意;(3)有损害债权的结果。一种是四要件说,这种观点是在三要件说的基础上增加一个要件,即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纵观世界各国立法、判例与学说,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范围都有严格的规定。第三人侵害债权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形态不同,法律救济也有所区别。(一)第三人直接侵害债权第三人直接侵害债权的情况是指第三人作为债权准占有人接受债务人的给付,使债的
    2023-08-18
    258人看过
  •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方式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情形根据严重程度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1、通奸。通奸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男女发生自愿、秘密、临时的两性关系的行为。2、姘居。姘居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男女缺乏长久共同生活目的地临时性同居。姘居与通奸明显不同在于其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和公开性,通奸则具有临时性、隐蔽性。但两者的本质是相同的,都使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3、重婚。重婚即第三者与夫妻一方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构成重婚。重婚是破坏一夫一妻制最严重的行为。一、认定重婚罪需要达到什么标准重婚罪的认定标准包括:(一)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前者具有故意的心理而后者是被迫;(二)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三)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有配偶者与他人重婚有子女的或领证的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则为重婚罪的严重情节。二、和
    2023-06-21
    477人看过
  • 第三人侵权不能走医保吗
    因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由第在人承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第三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是不能报医保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第十一条个人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主动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追
    2023-06-25
    371人看过
  • 什么是第三人侵权,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应该怎么样赔偿
    工伤保险中的第三人侵权,第三人是指本单位履行职务职工之外的人员。劳动者因为本单位执行工作任务之外的车辆交通肇事受到伤害,认定为工伤的,应当向第三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获得肇事方人身损害赔偿之后,可以享有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
    2023-02-26
    167人看过
  • 第三方利益遭受侵害,合同是否有效?
    侵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分别有: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行为人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法律其他规定。第三人告知解除合同有效吗1、解除合同一般是由合同当事人通知的,如果第三人告知解除合同,是受合同当事人委托的,告知行为是有效的。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合同解除程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
    2023-07-06
    497人看过
  • 第三人侵权租金怎么赔
    1、租赁期间,因不可规则于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损毁、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租赁期间,因不可规则于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损毁、灭失,尚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不构成单方依法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未经出租人同意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因出租人或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租赁物损失,承租人应赔偿损失,第三人有过错的,承租人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签订合同的要求(1)合同的基本条款要具备,尤其是交易的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2)查阅国家对该交易有无特别规定,目的在于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合法有效。(3)向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顾问咨询相关业务的实际开展情况,了解业务发生纠纷的概率和纠
    2023-03-15
    350人看过
  • 公司员工被第三人侵权
    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但是如果受害劳动者已经向侵权第三人主张并已得到了赔偿,用人单位不得再向侵权第三人追偿。一、顾客在ktv里摔伤要赔偿吗?需要看KTV的经营者、管理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是是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二、民事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和赔偿是怎样的工伤保险待遇侵权赔偿是可以同时主张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可以主张的赔偿需要是没有获得的赔偿,像工伤医疗费用这些已经获得的赔偿,不可以再进行主张赔偿,再次主张赔偿的,工伤保险基金可以拒绝支付。《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三、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2023-04-04
    215人看过
  • 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责吗
    侵权人赔偿后无权向第三人追责,因为这本就是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分为一般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行为人若是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若是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比如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侵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4-04-30
    316人看过
  • 侵害公众人物肖像权同时侵害名誉权吗?
    一、侵害公众人物肖像权同时侵害名誉权吗公众人物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可以吸引社会公众较多的注意力,因此一些整形美容机构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使用公众人物的照片用于商业宣传。有人认为,公众人物的肖像未经许可被整形美容机构擅自使用,则该公众人物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即同时受到了侵害,应同时支持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认为,在整形美容机构侵害公众人物肖像权成立的前提下,应审慎判断名誉权侵权的成立。二、如何维护肖像权侵害行为肖像权受到侵害,公民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无营利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对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既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又有权要求侵权人对侵害肖像权所造成的物质上的损失,进行经济损害赔偿。三、侵犯肖像
    2023-05-06
    378人看过
  • 无意伤害算人身侵权损害吗
    一、无意伤害算人身侵权损害吗1、无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身体出现损害,也是属于人身侵权损害,例如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等非故意伤害。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二、人身赔偿项目一般有哪些《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
    2023-04-20
    431人看过
  •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性质是怎样的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性质及地位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基于主观过错而实施的妨害债权实现,致使债权人因此遭受财产利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行为。由于债权首先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种基本的民事权利,故第三人侵害债权从其本质上而言应属于一种侵权行为,其客体是债权,而不仅仅是合同债权,它包括:合同之债权,不当得利之债权,无因管理之债权,侵权之债权,其他非典型之债权等,故而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应作为侵权制度的一重要组成部分而相对独立地存在,发挥作用,除个别情况外,如侵害行为种类,免责条件等,均应适用侵权制度一般原则、规定,而不能象有些学者所主张的那样,将其置于合同责任制度的辅助地位。总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与合同责任制度是相对独立、相辅相成地对债权人的利益发挥保障作用的,二者不能相互替代,更不是相互隶属。二、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法理依据传统民法通说认为民事权利按其实现方式
    2023-05-04
    102人看过
  • 建筑工人受伤属于第三人侵权吗
    建筑工人受伤如果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则属于第三人侵权,建筑工人除可以要求侵权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可以进行工伤申请。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有哪些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有:1、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4、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侵权责任中的替代责任是什么意思侵权责任中的替代责任是指行为人与第三人有特殊关系或者行为人与受害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对他人实施某种侵权行为。替代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1、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是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2、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是行为人;3、行为人与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之间存在
    2023-04-11
    247人看过
  • 侵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倘若存在恶意串通行为,且行为已然造成了对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的侵害时,那么这种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将被视为无效。所谓无效合同,乃是指那些尽管已经依法成立,但是由于严重缺乏应当具备的有效要素,所以依据法律规定便不能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给予该等合同的法律效力,并且从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上的无效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024-08-08
    211人看过
  • 什么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
    1、第三人实施了侵害行为。第三人采取的行为可以是直接针对债权人的债权本身,也可以是直接作用于债务人,使债务人违反合同或使原合同债务人不能履行,导致债权人的权利不能实现。2、被侵害的债权属于合法债权。不合法的债权自始无效,根本不受法律保护,自然也就不能成为侵权的客体。3、行为人系债权债务关系以外的第三人。4、第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侵害债权的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则其行为具有正当性,不受法律之责难,不符合侵权行为的一般要件,自当不成立债权侵权行为。5、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权人债权损害。侵害债权,无论是使得债权消灭或者是行使不能,还是使债权行使困难或费用增加,都可以成立侵权行为。债权损害的事实仅指财产及财产利益的损失,不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6、第三人存在侵害债权的故意。一般侵权行为的成立,只需行为人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即可,但是由于债权缺乏典型社会公开性,第三人一
    2023-06-18
    308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债权人
    词条

    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债权人
    相关咨询
    • 第三人侵权导致合同违约
      广东在线咨询 2021-12-14
      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第三人直接承担责任的。如果该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应当向第三人追偿。第三人原因构成意外事故致使一方当事人违约,且第三人无力赔偿的,损失由双方当事人分担。
    • 同样是合同相对性侵害第三人权利怎么办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07
      对于合同相对性侵害第三人权利的情形,第三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具体情况,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 侵害债权可以算侵权纠纷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7-04
      侵害债权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构成侵权纠纷,我国《民法典》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 侵害公众人物的侵权构成侵权吗,侵害公众人物所有权是否构成侵权?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06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这种过错
    • 因第三人侵权致害的由谁赔偿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21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