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者年优待证的范围。凡西安市户籍人口及长期居住在我市年满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办理西安市老年人优待证。
二、办理程序。西安市户籍老人持身份证原件,外省、市户籍老年,人还应当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可到下列任一办证服务点办理,立等可取。
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省政府令第181号修改为:省政府令第301号。
二、第五条修改为:老年人进入各类公园(不包括园中园)、博物馆、纪念馆、纪念性陵园、文化馆、图书馆及旅游景区、景点参观,门票实行免费。
三、第八条修改为:广播电视、电信、天燃气安装供应部门在为敬老院、光荣院、社会福利院、托老所等单位及孤寡老年人安装有线电视、宽带网、电话、燃气管道,其初装费优惠40%。
四、第九条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区公共汽车,修改为65周岁以上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区公共汽车。
增加第二款、第三款:享受免费乘车的老年人,需办理意外伤害险。
各级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交企业承担社会福利所增加的支出,给予专项经济补偿。
五、第十四条修改为五保户和城乡低保户等贫困家庭老年人去世,火化时凭证优惠殡仪服务费用100元。
六、第十五条:每人每月发给100元长寿保健费和生活补贴修改为每人每月发给200元长寿保健费和生活补贴。本决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2006年9月1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
(根据2008年9月28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做好对老年人的优待服务工作,改善老年人的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省政府第301号令)及国家21个部委办局《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均可依照本办法在全市范围内享受优待服务。
60周岁以上(含本数,下同)各年龄段的老年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享受特殊优待服务。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可办理《湖北省老年人优待证》。常住随州市城区的市属、驻随单位老年人,向市老龄工作机构申领;常住区(市)城区的老年人,向所在区(市)老龄工作机构申领;常住乡镇的老年人,由所在乡镇政府统一办理。办理《老年人优待证》只收取工本费。
第五条老年人进入各类公园(不包括园中园)、博物馆、纪念馆、纪念性陵园、文化馆、图书馆及旅游景区、景点参观,门票实行免费。
第六条影剧院、文化宫放映电影、录像,体育场(馆)举行体育比赛、表演节目,白天(6时至18时)对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体育场(馆)和文化广场在淡季可为老年人文艺团体优惠提供演出场地。
第七条老年人免费进入城区收费公共厕所。
第八条广播电视、电信、天燃气安装供应部门在为敬老院、光荣院、社会福利院、托老所等单位及孤寡老年人安装有线电视、宽带网、电话、燃气管道,其初装费优惠40%。
第九条65周岁以上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免费乘座城市市区公共汽车,长途客运应为老年人提供优先购票、上车等服务,长途汽车客运站候车室内应设老年人专座,营运客车应设立老幼病残孕专座。
享受免费乘车的老年人,需办理意外伤害险。
各级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交企业承担社会福利所增加的支出,给予专项经济补偿。
第十条老年人在各级各类医院就医(含民营医院和个体诊所),优先挂号、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65周岁以上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免交普通挂号费。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一条城镇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性集资和其它社会性劳务负担,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劳和筹资任务。
第十二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的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城乡贫困老年人按政策规定享受大病医疗救助。
第十三条农村五保老年人和贫困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符合救助条件的,可免交属个人负担的资金。
第十四条五保户和城乡低保户等贫困家庭老年人去世,火化时凭证优惠殡仪服务费用100元。
第十五条年满100周岁的老年人,凭户口簿原件向户籍所在地老龄工作机构申报,经审核批准,每人每月发给200元长寿保健费和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列支。各级卫生部门要为本地百岁以上老年人,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免费体检。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优先受理、优先审理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规定缓交或者减免。
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免费提供有关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咨询。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第十七条外地来本市探亲、旅游、观光的老年人,凭原居住地老龄工作机构颁发的《老年人优待证》,可享受本办法相关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老年人优待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老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在核发《湖北省老年人优待证》过程中工作失职的,给予批评教育;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市、区(市)老龄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认真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向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
外地老年人优待证在西安能用吗
411人看过
-
西安老年人优待证办理地点(附电话)
390人看过
-
西安老年优待证有哪些优惠
491人看过
-
西安市老年优待证办理
82人看过
-
西安老年优待证怎么办
180人看过
-
湘潭老年人优待证办理如何申请
499人看过
扶养通常概指各种社会关系中针对"弱者"所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一般涵盖四个方面: (1)以国家为主体,在特定情形下体现社会福利的公力扶养,包括各种灾害救济、贫困救济、民政抚恤等; (2)以一定的社会组织、机构、单位为主体并逐步走向社会化... 更多>
-
西安市老年优待证办理广西在线咨询 2023-01-20二、无身份证原件办理程序。无身份证原件办理的,需持老年人户口本或临时身份证及1张两寸免冠证件照片,前往未央区凤城八路9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一层B109室办理。 三、区县单位集体办证程序。社区(村)、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社会组织受老年人委托集中代办“西安市老年人优待证”的时限是5个工作日。(如持老年人的身份证原件,可到全市任意一个办证服务点现场办理;如持老年人身份证复印件,还需提供老人的1张
-
西安老年优待证咋办理?北京在线咨询 2021-10-28一、办理老年优待证的范围。凡西安市户籍人口及长期居住在我市,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均可免费办理《西安市老年人优待证》。(已办理《Xi市老年人优待证》或《陕西省敬老优待证》的,70岁继续使用,无需更换。二、无身份证原件处理程序。无身份证原件的,需持老年人户口本或临时身份证及一张两寸免冠证件照片到未央区凤城八路95号Xi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109室办理。三、区县单位集体办证程序。社区(村)、企事
-
西安市老年优待证怎样办理浙江在线咨询 2023-06-11一、办理条件: 凡西安市户籍人口及长期居住在我市,年满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免费办理“西安市老年人优待证”。(65周岁以上老年人已办理了《西安市老年人优待证》或《陕西省敬老优待证》的,到70周岁,继续使用,不必重新换证。) 二、办理流程: (一)持身份证原件办理程序。持身份证原件办理的可到下列任一办证服务点办理,立等可取。各办证服务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外区县前来办证的老年人。
-
如何办理老年优待证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1-22优待证由各市、县(市、区)老龄办组织登记、审核、发放和管理。 制发步骤如下: (一)申请登记。 1、凡户籍在本省的、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乡镇(街道)或当地老龄办指定的地点登记办证。 2、常住本省六个月以上的外地老年人(包括港、澳、台老人和外国老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并持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如暂住证等),到市、县(市、区
-
广西桂林市老年人优待证办法西藏在线咨询 2022-01-24现将《桂林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桂林市人民政府二ОО八年九月二十七日桂林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持《老年人优待证》、《寿星优待证》、《离休证》、《孤寡老年人优待证》、《残疾老年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