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视听资料证据在自侦案件中的运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4:44:17 178 人看过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和电子计算机技术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是将现代科学技术运用到刑事诉讼中的一种证明手段。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首次将视听资料列为法定证据之一,从而在立法上确认了视听资料的法律地位。本文就视听资料在侦查贪污贿赂案件中的运用谈一些看法。

一、充分认识视听资料的特性。

作为一种新型证据,视听资料具有自身的特点:

1、客观、准确、信息量大。视听资料能将案件事实的原始概貌客观、真实地记录下来,其内容既丰富又全面,使人一目了然;

2、直观、生动、形象。视听资料通过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可以将与案件有关的形象和音响、甚至案件发生的具体过程直观再现在侦查人员面前。

3、动态连续性,视听资料能动态、连续反映案件的全部情况,给侦查人员一种如临其境的感觉,有利于办案人员迅速感知现场的空间情况,对其他证据作出准确的判决;

4、依赖于现代科技,易于保存。视听资料是依据最先进的科学原理和新的发明、发现,采用最新技术成就所产生的高精密仪器与设备去解决司法实践的复杂问题,正因如此,它体积小、重量轻、易于长期保存。同时,视听资料也有其弱点,一是易被伪造、变造。二是视听资料被篡改、伪造后不易被发现,一旦采纳,能导致案件事实性质认定上的错误。三是视听资料科技含量高,同时伴随科技发展的进程而不断更新、变化。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熟练地把视听资料运用到侦查活动中,必须造就一批掌握现代科技,具有高素质的侦查队伍。

二、审查视听资料,获取侦查信息。

传统的贪污、贿赂案件线索来源仅限于公民、法人举报,一般采用口头、书面的形式,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运用录音、录像、电子网络举报将成为发展趋势,侦查人员必须掌握现代视听技术,正确接受视听资料,全面审查,获取侦查信息,才能确定正确的侦查方向。审查视听资料应从三方面入手。

1、审查视听资料,确立侦查目标。

只有确立正确的侦查目标,才能形成正确的侦查方向。侦查人员应对视听资料全面审查,作出科学的判断。侦查目标应在线索初查阶段确立。侦查目标应包括:

(1)侦查对象;

(2)扩展线索对象;

(3)案件突破口;

(4)案件疑难处。侦查员对视听资料所反映案情进行综合分析时,要克服侦查思路不清,对象不明,走一步算一步的现象。

2、审查视听资料,分析犯罪构成。

侦查工作要时刻围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来进行。因此,侦查员只有熟练掌握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支持要件所需的证据,才能对视听资料的内容及视听资料所提供的线索审查判断,确立侦查方向、决心,才能紧紧围绕犯罪构成展开侦查,获取证据。实践中,侦查既不能主观臆断、先入为主,也不能消极地根据视听资料被动地审查犯罪构成,而应在侦查中大胆推断,放开手脚,通过挖掘其他犯罪证据、线索,与视听资料提供的犯罪证据形成锁链,主动积极地建筑犯罪构成。

3、审查视听资料、扩展线索。

把个案办成串案,扩展线索是关键。扩线工作应贯穿案件侦查的全过程,审查视听资料是扩线的关键,侦查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扩线意识,对视听资料所反映的人、事必须综合分析,能举一反三,从表面文章看出隐蔽的犯罪。如,分析嫌疑人不但有受贿的行为,也有向他人行贿的可能。行贿是否已成为某人谋取生意的职业方式,从而判断行贿人有向他人、多人行贿的可能等。通过综合分析视听资料所提供的线索,侦查人员在正式接触嫌疑人、知情人、证人等每一个可能涉案对象之前,必须对每个人的背景资料(如性格、家庭情况、职业、经历、嗜好等)查清,为扩展线索做好前期工作。

三、运用视听技术,突破贪污、贿赂案。

视听资料作为独立的诉讼证据,是因为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进步,随着贪污、贿赂犯罪的日益隐蔽化、智能化,必须运用视听技术所获取的高质量的视听资料的直观效果来达到指控犯罪的目的。因此,在侦查阶段应充分运用视听技术侦破案件。

1、运用视听技术,获取证据,为突破案件、证实犯罪提供有力武器。

视听技术在侦查贪污、贿赂案件中,运用得当,具有突破性作用。突破案件往往依靠一定的证据,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手中要有炮弹。对那些证据单一,嫌疑人抗拒意识较强的案件,仅凭一张嘴,突破的概率很低。在贿赂案件的侦查中常会遇到同一案件事实的犯罪嫌疑人、证人各执一词,相持不下,而除此之外再无其他证据证实,给案件审讯陷入僵局,使侦查人员对案件事实处于定不死、否不掉、进退维谷。这时,侦查人员利用视听资料掌握的信息,对症下药,适时示证,就可打破僵局,使案件顺利侦破。如,六月份我院侦破的宜兴管道煤气公司总经理吴建华、财务部经理蒋共新等贪污、受贿串案中,侦查员利用嫌疑人、行贿人随身携带手机中储存的通话号码记录都指向同一固定电话这一信息,分析判断其串供的可能。强攻猛打,一举突破行贿人、受贿人串供的事实,成功破获了案件。

2、获取视听资料,为正确决策奠定基础。

有犯罪事实是立案的根本条件,在一定条件下,判断犯罪事实存在会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在新形势下,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提高,犯罪行为更为隐蔽、复杂,首次讯问又受到十二小时限制,给正确判断案件带来一定困难。过去那种不破不立,甚至不供不立,无风险决策基础已不存在。许多案件需要我们作出风险决策。如何把握风险度,减少决策失误,除采取其他方法外,在一些疑难案件的决策过程中,利用获取的视听资料直接或间接证明犯罪事实并与嫌疑人有关,能确保风险决策的底线--不错案。如,某院在办理法院审判员黄某索贿案中,运用视听资料技术手段证实犯罪事实,为顺利结案奠定基础。首先侦查人员获取了黄某向案发单位索要贿赂的录音,尔后,又通过银行获取了黄某将赃款存入银行的录像。侦查人员在与嫌疑人正面接触时,黄某自以为只要12小时不开口,神仙也难办,拒不供认,在此情况下,果断立案,采取强制措施,继续突审,适时播放录像。最后使案件顺利侦破。

3、运用视听技术,锁定证据,为起诉提供保障。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证据的易变性使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的情况越来越多。如何保证案件起诉质量,值得研究。我们当前采取的一般对策是,嫌疑人书写亲笔供词,做司法会计鉴定、文字检验等,从一九九八年基层院设置了视听监控讯问室,视听技术在侦查活动中进一步得到推广运用。根据案件情况,公开或秘密地加以运用。特别是关键性的讯问,综合性的讯问。运用视听技术将讯问经过和供述记录下来,详细逼真,一方面给犯罪嫌疑人形成巨大的心里震慑作用,达到了使其不敢翻供、不能翻供的目的。另一方面能证明侦查程序的合法性,能取得双重效果。今年,我们在侦查市广电局基层站站长贪污、受贿串案中,充分运用视听技术,对嫌疑人、行贿人、证人的供述、证言进行录像,在起诉环节起到了良好的效果,被告人没有一人翻供。

视听资料在侦查活动中的运用,其实践经验还不足,需要办案人员的进一步研究、探索、总结,同时还需加大技术装备投入,不断探索运用自身技术装备的经验,抛开一张嘴加一支笔的原始侦查模式,让科学技术在现代侦查活动中广泛运用,把我们的侦查工作提高到新的、更高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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