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等级、专业和申报条件
第三章考试
第四章管理
第五章附则
各市、地建委,省直有关厅局:
现将《河北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质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反馈到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六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提高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队伍素质,保证概、预、结算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概预算人员,是指从事工程建设造价计价(包括:估、概、预、结算编审)、定价、咨询、监理、承担工程造价纠纷的调解等业务,并按本办法规定取得《河北省工程建设概预算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含外埠入冀)的施工、设计、建设、咨询、监理等单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概预算人员均须经考核取得“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业。
第四条省建设委员会是全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质管理主管部门。设立资质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概预算人员的资质考评领导工作。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具体实施管理。
第二章等级、专业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等级和专业:根据资历、专业技能、工作业绩将概预算人员分为预算员和三、二、一级预算师四个等级。概预算工作按专业划分为建筑工程(含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园林工程四个专业。
第六条申报条件:
1.预算员具有一定的工程建设概预算编制专业技能、掌握计价规则、程序,并具备一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预算员资格考试:
a.具有工程技术员、经济员职称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以上文凭,从事概预算工作满一年;
b.不具备上述学历及专业职称者,须连续从事概预算工作满三年。
2.三级预算师凡在概预算工作岗位上,熟悉施工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概预算编制的基本方法,有一定概预算工作经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三级预算师资格考试:
a.具有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文凭或获得工程、经济助师员以上职称,从事概预算工作满三年;
b.具有工程、经济专业中专以上文凭或获得工程技术员、经济员以上职称,从事概预算工作满三年;
c.不具备上述学历及专业职称者,须连续从事概预算工作满五年。
3.二级预算师凡在概预算工作岗位上,精通工程造价计价规则,掌握相关专业知识,能熟练地编制和审核工程概预算,并能指导三级预算师以下概预算人员的业务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二级预算师资格考试:
a.具有工程、经济专业本科以上文凭或获得工程、经济类中级职称,连续从事概预算工作满五年;
b.具有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文凭,连续从事概预算工作满八年;
c.具有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文凭或获得工程、经济类助师职称,连续从事概预算工作满十三年;
d.不具备上述学历及专业职称者,须连续从事概预算工作满十五年。
4.一级预算师凡在概预算工作岗位上,有扎实的建筑技术经济理论基础,有系统的工程造价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概预算编制和审核的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一级预算师资格考试:
a.具有工程、经济专业本科以上文凭获得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职称,连续从事概预算工作满十二年;
b.具有工程、经济类助师职称,从事概预算工作满连续十八年;
c.不具备上述学历和专业职称者,须连续从事概预算工作满二十五年。
d.对在专业理论方面有较深造诣,工作业绩突出的拔尖人才,经有关资质考评工作领导机构推荐,可破格申报。
第三章考试
第七条凡申报资格证书的概预算人员必须参加统一考试,统考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省资质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设立考评委员会负责全省的考评工作。考评委员会由省资质考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各专业专家7-11人组成。其职责是:
1.审查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
2.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确定合格的标准;
3.负责一、二级预算师申报资格的审查和考试以后的评定工作。
第九条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统一制定考试大纲、命题和组织阅卷考务工作由市(地)工程建设造价(定额)管理站具体实施。
第十条各市(地)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市(地)的资质考评工作。考试工作必须严肃认真,杜绝舞弊行为。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一条概预算人员资质实行分级管理,三级预算师以下的概预算人员由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评注册,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以上预算师由市(地)推荐,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评注册。各级概预算人员的资格证书由省建设委员会统一颁发。
第十二条持资格证书的概预算人员有下列编审权:
┌──────┬────┬─────┬─────┬─────┐
││预算员│三级预算师│二级预算师│一级预算师│
├──────┼────┼─────┼─────┼─────┤
│土建工程│2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全部│
│(装饰工程)│50万元│200万元│2000万元│全部│
├──────┼────┼─────┼─────┼─────┤
│安装工程│100万元│300万元│800万元│全部│
├──────┼────┼─────┼─────┼─────┤
│市政工程│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全部│
├──────┼────┼─────┼─────┼─────┤
│仿古园林工程│50万元│80万元│200万元│全部│
└─--────┴────┴─────┴─────┴─────┘
第十三条凡从事概预算工作的离退休和社会闲散人员须向当地工程建设造价管理部门申报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现职人员不预办理注册。
第十五条注册管理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年检考核,未经检验的资格证书,逾期作废。
第十六条外埠入冀的概预算人员,需经考试换取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离冀时交回注销。
第十七条持证人员必须按规定的范围从事工程造价工作,越级跨专业从业者视为无效证书。
第十八条概算、预算、结算、标书及其他造价文件须使用造价管理部门统一的监制的封面,并加盖注册人员资格等级的印章。
第十九条无证人员编制的概、预、结算不得做为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及拨付工程价款的依据;不得做为招投标工程标书、标底的依据;不得做为申报商品房价格的依据;不得做为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仲裁的依据。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者,由注册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降级或延期晋升、缓发资格证书,直至取消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实施细则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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