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2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1、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特殊程序:
1、限制人身自由:
其一,当场或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其
其二,紧急情况当场实施的返回后立即报批(不是24小时);其
其三,不得超期。
2、查封、扣押:
其一,查封、扣押对象的“三个不得”: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不得、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复查封不得。其
其二,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其
其三,期限:一般期限≤30天;最长期限≤60天(经过机关负责人批准,一般期限延长30天);例外期限,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除外期限,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不计算在内。其
四,保管: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第三人保管查封、扣押的财产,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3、冻结:
其一,实施主体需法律明确规定有冻结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其
其二,期限:与查封、扣押期限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冻结的例外期限只能由法律例外规定,行政法规不可以。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有哪两类
一种是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相对方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类机关节主要有:公安、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审计、外汇管理等行政机关。另一种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
三、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均属于行政强制,两者也都通过一定的强制性措施表现出来,但二者仍有着明显的区别:
1、目的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是使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从而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
2、前提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强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为适用条件,而是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前提。
3、动因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起因只能是义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而作为或负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而行政强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可以是危害社会的某种事件的发生,甚或是某种状态的出现。
4、实施主体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有行政机关。
5、结果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是以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结束;行政强制措施在情况调查清楚后,经认定不需要继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该解除强制、恢复原状,经认定需要继续实施强制措施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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