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刑法修订增设洗钱罪时为避免洗钱之范围过广,导致执行困难,特将其范围限定在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走私罪这三类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中。实际上其它犯罪领域也同样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洗钱行为,但因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要小些,修订后的刑法没有将其规定为洗钱罪而予以刑事制裁,因此,不是发生在上述三类犯罪中的洗钱行为,不能认定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规定的洗钱罪。但是同时,从法理上讲,由于犯罪的主、客观方面范围过于苛求,造成在立法上没有很好地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洗钱犯罪在通常情况下都要经过金融中介机构予以实施,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其职员是洗钱犯罪的主要主体,但这并不意味着洗钱犯罪必须通过金融机构才能实现,也不意味着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其职员就是洗钱犯罪的惟一主体。这种情况实质上就是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规定的五种洗钱行为中的第五种情形,即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我们在认定洗钱罪时,一定不能误认为只有通过金融手段才能洗钱,而忽略了对除金融手段以外的其他非金融手段进行洗钱犯罪的认定。
(三)现行刑法有关洗钱罪的规定不利于防范体外循环等形式的犯罪。洗钱罪在涉及单位法人犯罪时,单位法人利用自己的权力,指使手下的工作人员,采取收入不入账、开假发票等手段,进行侵占、贪污、偷税等犯罪活动。针对这些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对涉嫌犯罪的单位法人所安排的具体经办人(绝大多数为财会人员)多以违反财务规定或者金融法规的名义进行了行政处理,对涉案人员仅以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进行追诉。上述这些人员表面上违反了行业法规,实际上他们的行为已经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共安全。
(四)洗钱罪与其他犯罪行为的竞合问题。由于洗钱罪是相对于上游犯罪的下游犯罪,因此,司法实践中研究洗钱罪时,必须围绕相关犯罪研究一些竞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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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犯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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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组织卖淫罪要注意哪些问题, 在组织卖淫罪量刑时应注意哪些问题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051、是否建立卖淫组织。无论是否具有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必然要建立相应的卖淫组织。卖淫组织的建立一般首先时组织者采取各种手段纠集卖淫人员,在纠集卖淫人员的过程中,组织者是处于发起、负责的地位,目的是掌握一定的卖淫人员,以实现组织卖淫,从中牟利。 2、是否对卖淫者进行管理。组织者通过制定、确立相关的人、财、物管理方法,与卖淫人员之间形成组织和被组织、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3、是否组织、安排卖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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