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边合同成立后,当有证据表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时,应先履行的一方有权在对方不履行或提供担保之前单方面中止履行合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实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的;3、商业信誉损失;4、其他已经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一方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又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被中止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民法中抗辩权的一种。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是指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是指
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三)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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