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对鉴定意见的质证主要是对鉴定主体、材料、过程、鉴定意见文书形式要件、鉴定意见关联性及定意见告知程序进行审查和质证。对鉴定意见不认可的可以重新申请鉴定或者向司法机关反映。
一、刑事案件中对鉴定意见的质证
刑事案件中对鉴定意见的质证主要有:
1.对鉴定主体的审查与质证;
2.对鉴定材料的审查与质证;
3.对鉴定过程的审查与质证;
4.对鉴定意见文书形式要件的审查与质证;
5.对鉴定意见关联性的审查与质证;
6.对鉴定意见告知程序的审查与质证。
二、如果对鉴定意见不认可怎么办
如果对鉴定意见不认可的解决方式如下:
1.坚持申请重新鉴定。如果因鉴定结论错误不服而要推翻,则一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那么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当事人就不能单纯的只是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要尽其所能。比如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
2.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如果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则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从而使得原鉴定结论作废或者司法鉴定结构主动撤销违法的鉴定结论。
3.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三、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几日内提出
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n(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n(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n(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n(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n(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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