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履历材料、自传材料、鉴定、考核、考察材料、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政审材料;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奖励材料、处分材料;任免呈报表和工资、待遇的审批材料;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一、我的档案谁来管?
在职职工档案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
就业转失业人员的档案,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保管。
具有下列情况,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将档案交给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管,签代保管合同:
(一)破产或转制企业的失业人员;
(二)离职、开除、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三)自谋职业、自费出国人员、个体工商户雇用人员;
(四)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用人单位;
(五)各类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已毕业尚未就业的人员;
(六)灵活就业人员;
(七)其他有档案保管要求的用人单位或个人。
职工失踪、逃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用人单位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可移交当地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按管理权限移交用人单位所在地综合档案馆寄存保管。
死亡职工档案在原档案保管部门保存十五年以上,可以按有关规定经鉴定后进行处置。对国家和用人单位有特殊贡献的获省级以上英雄、模范人物称号的职工死亡以后,其档案由用人单位或档案保管机构移交所在地综合档案馆保管。
二、管理档案者的工作职责:
1.收集鉴别整理保管职工档案;
2.办理职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3.登记职工工作变动、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等情况;
4.为有关部门提供职工情况;
5.做好职工档案的安全、保密和保护工作;
6.定期向用人单位综合档案室(馆)移交档案;
7.办理其他涉及职工档案的有关事项。
三、管理档案者的法律责任:
未经批准从事档案托管业务活动的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托管档案活动;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提请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撤销登记;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情节轻重,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辽宁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规定》要求集中管理档案的;
2.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的;
3.无故扣留职工档案的;
4.职工档案整理、保管、利用、转递过程中出现违反本《规定》,造成档案丢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5.不按规定归档、按期不移交或接收档案的;
6.档案保管部门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7.损毁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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