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通信自由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划清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2、本罪与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犯罪行为在犯罪方法和侵害对象上是基本相同的,在主观方面都由故意构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的主体不同,后者是特殊主体;犯罪的客体不同;构成犯罪的情节要求不同,后者行为构成犯罪不要求情节严重。
3、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并从中窃取财物,或者窃取汇票、汇款支票,骗取汇兑数额不大的。依照刑法第49条(即本条)有关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侵犯通信自由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1、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信件,可以包括电报、信函等文字邮件,但不包括汇款、包裹、书籍纸包等邮件,作为犯罪对象的信件,不仅包括私人间的信件,而且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发给公民个人的信函。
2、侵犯通信自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
3、侵犯通信自由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侵犯通信自由罪主体。侵犯通信自由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二、侵犯通信自由罪处罚的标准是什么
1、我国《邮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149条(即本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2、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如果出于个人目的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法人信件的,其内容如果是公文、证件性质的,可以按照刑法规定,以盗窃、毁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罪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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