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政府批复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宿政秘〔2014〕81号
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宿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请示》
(宿地税发〔2014〕40号)收悉。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调整宿州市区范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新的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
(二)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为:一等土地,
每平方米12元;二等土地,每平方米10元;三等土地,每平方米8元;四等土地,每平方米6元。
(三)新的土地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宿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税额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1、一等(市区)
税额标准:12
征税范围:泗许高速以南、合徐高速以东、大外环以内,不含宿州马鞍山现代产业园区。
2、二等(郊区)
税额标准:10
征税范围:符离工矿区以南(不含)、朱仙庄镇三后路以西、西二铺乡政府以东(不含)、桃园镇以北(含)。
3、三等(工矿区)
税额标准:8
征税范围:芦岭矿(含塌陷区)、朱仙庄矿(含塌陷区)、桃园矿(含塌陷区)、祁南矿(含塌陷区)、钱郢子矿(含塌陷区)、祁东矿(含塌陷区)、埇桥区经济开发区、埇桥区符离工矿区(含华电)、宿州马鞍山产业园区(征收范围为:北至:泗许高速公路以南;西至:西经一路以东;南至:京沪高速铁路西侧S303省道以北,京沪高速铁路东侧龙城路以北;东至:泗许高速宿州东出口、043县道向南至龙城路连接线以西)。
4、四等(建制镇)
税额标准:6
征税范围:芦岭镇、曹村镇、夹沟镇、灰古镇、大店镇、祁县镇、大营镇、永安镇、大泽乡镇(原西寺坡镇)、时村镇、栏杆镇、褚兰镇。
二、注意事项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现行法律规定,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然而在现实中,时常出现招拍挂交易后的土地出让金,远远高于征地补偿款的情况,也正是巨大的价差,导致了征地矛盾的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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