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多重买卖顺位原则是什么?
不动产多重买卖权利保护顺位的总体原则是:
1.依据是否登记,已经登记的合同顺位在先;
2.依据是否占有,已经占有的合同顺位在先;
3.依据是否支付,已经支付的合同顺位在先;
4.依据生效时间,生效在先的合同顺位在先。
不动产社会经济特性:
1.价值量大:与一般物品相比,不动产不仅单价高,而且总价大。
2.用途多样性:也称用途的竞争、转化及并存的可能性,主要指空地所具有的特性。从经济角度土地利用的优先顺序:商业、办公、居住、工业、耕地、牧场、放牧地、森林、不毛荒地。
3.涉及广泛性:又称相互影响,不动产涉及社会多方面,容易对外界产生影响。在经济学中称为外部性,分为正的外部性、负的外部性。
4.权益受限性:由涉及广泛性引起。政府主要通过设置管制权、征收权、征税权和充公权四种特权进行管理。
二、多重买卖合同侵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须以多重买卖为发生侵权行为的前提条件。
2、这种侵权行为以财产权为侵害客体,包括所有权和债权。对于其他无法买卖的财产权,如典权、抵押权、知识产权等,或者人身权,不能成为多重买卖中侵权行为的侵害客体。
3、这种侵权行为是一种非典型的侵权行为。具体表现在:它实际上包含了两种侵权行为,即侵害所有权的侵权行为和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具有侵害客体多样化的特点。它的行为人并非固定,而是在多重买卖中的任何一个主体都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人,具有侵权行为主体复杂化的特点。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多样化,侵夺、抢先登记、另定买卖关系等,均可构成,具有行为方式不规范的特点。
根据是否登记,可以判断不动产作出买卖的顺位原则,已经登记的合同顺位在先。买卖合同侵权发生的前提是签订了多重买卖合同,侵犯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这种侵权行为以财产权为主要侵害客体,既包括所有权,也包括债权。这种行为是一种非典型的侵权行为,包含了两种侵权方式,侵害所有权的侵权行为和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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