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失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8:04:48 284 人看过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异产毗连房屋的管理,维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修缮责任,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根据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江苏省城镇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县(市)建制镇范围内的一切异产毗连房屋。

本细则所称异产毗连房屋,系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产权所有人所共有的房屋。

第三条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城镇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工作,县(市)、区房地产管理局(处)负责本辖区的城镇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工作。

第四条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应按照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所有权证规定的范围行使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所有人和使用人对房屋的使用和修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房地产管理、消防、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部门的各项要求,并按照有利使用、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共同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毗连关系。

第六条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晒台、屋顶、楼梯道、走廊、通道、厨房、客厅、厕所以及院落、天井、公用场地、上下水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

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应妥善处理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毗连关系,不得损害他方利益。

由于历史原因造成,必须通过他方所有人房屋的有关部位才能进入另一方所有人房屋的,他方所有人不得阻碍进出,其进出部位房屋的维修由双方共同承担。

第七条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时,应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八条一方所有人如需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时,除须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外,还须征得其他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九条异产毗连房屋发生自然损坏(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视同自然损坏),所需修缮费用依下列原则处理:

(一)共有房屋主体结构(包括基础、柱、梁、墙等)的修缮,凡钢混、砖混结构房屋,由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凡砖木、简易结构房屋,由涉及损坏部位的房屋所有人按面积比例分担。

(二)共有墙体的修缮(包括因结构需要而涉及的相邻部位的修缮),由相邻两侧房屋所有人均担;借墙房屋的墙体修缮时,墙体房屋所有人承担墙体拆砌加固费,借墙的房屋所有人承担墙体单面粉刷费,涉及楼面、屋盖修理各自承担,或按双方协议办理。墙体所有权不变。

(三)楼盖的修缮,其楼面与顶棚部位(包括楼平面的挑出部位如阳台、挑沿、雨篷等),由所在层房屋所有人负责;搁栅、梁、板等结构构件所涉及的部位,由毗连上下层房屋所有人均担。

(四)屋盖的修缮:

(1)不上人房盖,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2)可上人屋盖(包括各类晒台、屋面和周边的栏杆、女儿墙等护栏),如为各层所共用,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如仅为若干层或某层若干户使用,由使用层或使用层的若干户房屋所有人分担一半,其余一半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五)楼梯及楼梯间(包括出屋面部分)的修缮:

(1)各层、各户共用楼梯间,由使用其楼梯间的各层、各户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2)为某些层、某些户所专用的楼梯,由其使用该楼梯的专用层或专用户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六)房屋共有、共用部位装饰的整修、检修或油漆,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七)房屋共有、共用的设备和附属建筑的修缮:

(1)电梯、暖气、共用天线、消防器材、化粪池、积粪池、自来水管、污水管、垃圾道等的修缮(包括疏通、更换),由共有、共用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2)水箱、蓄水池、水塔、水泵的清洗和修缮,由其使用层的房屋所有人分担一半,其余一半由该毗连房屋的其它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3)共有、共用电照的翻换电线、增加容量、增装电表、更新配件等,由受益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八)房屋拆除,其拆卸支付或拆迁残值回收,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配。

第十条异产毗连房屋的自然损坏,应当及时修缮,房屋所有人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否则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负责赔偿。

因异产毗连房屋的修缮,而影响损坏相邻房屋的,修缮方应负责恢复原样或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异产毗连房屋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几方所有人、使用人有造成房屋危险行为时,他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如造成损失,责任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超越权利范围,造成妨碍或侵害他方权益的,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发生纠纷时,可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处,也可以直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异产毗连房屋经当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必须按有关管理规定及时治理。

第十六条异产毗连住宅楼(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共有部位及共用设施由所在地房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和维修。维修项目包括:

(一)上水管防冻包扎、水箱冲洗和零件维修;

(二)上下水管阻塞维修;

(三)总电表至各分户表线路维修;

(四)楼梯间和共有走道的扶梯、门窗维修及油漆保养;

(五)楼梯间粉刷和共有走道地坪修补;

(六)垃圾箱修换;

(七)其他小修项目。

共有部位及共用设备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按建筑面积进行测算,经协商确定后,由房屋所有人(单位)支付。

第十七条异产毗连住宅楼的室内维修养护及专项较大维修项目,如门窗油漆、屋面修漏(或更换屋面面层)、外墙铲粉、墙体裂缝加固,钢筋混凝土柱、梁、板加固修理、修换落水管道、拆换上下水管、拆换电线、电表水表增容,化粪池清运等,房屋所有人(单位)可委托房管部门代办,按实结算,或者商定其他结算办法。

第十八条出售给个人的异产毗连住宅,其共有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办法,在国家有关文件另有规定之前,按本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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