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阱一】
多个合同同时付款
某电缆供应公司与一家建筑公司有长达5年的合作,分别定有5份合同,都是建筑公司从电缆公司购买电缆,但是电缆的长度、规格不一样,每份合同的总额也不一样,建筑公司付款的方式也是不定期的分批支付。双方没有指明付的是哪个合同的货款。现在电缆公司将建筑公司告上了法庭,拿出最后一份合同说建筑公司还欠这份合同的18万元的货款。
建筑公司在庭审中辩称,这个合同的货款他已经支付完了,其拖欠的货款没有这么多,已经支付给电缆公司的50万元货款中包括了这个合同的款。电缆公司就拿出所有合同解释说,对方付的是前面几份合同的货款。双方相持不下。
法官认为,商业往来过程中,通常会存在固定的合作伙伴,长期合作,业务往来频繁,双方签订了多个合同,买方付款的时候不区分付的是哪个合同,如果买方没有付清全部的货款,对簿公堂的时候极易出现案例中出现的僵局。这种情况下,可以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解开这个死结。
作为卖方首先要明确起诉要求对方给付的是哪个合同货款,如果买方举出付款凭证证明已经付完了发生纠纷的合同,卖方还需要举出其他几份合同,证明买方已经付的款是以前几份合同的款。以本案为例,卖方起诉的合同是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合同,现卖方已经举出证据证明买方已付的款的金额正好是前面4份合同的总货款数,而且这4份合同的签订和送货都在最后一份合同之前,在买方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已经付的款究竟是哪笔合同的钱的情况下,按照交易惯例,理应是先支付成立和履行在前的合同。
法官提示,面对多份合同,双方可以约定付款的顺序,或者在履行每一次付款的同时达成协议明确该笔款项付的是哪份合同的款,避免以后发生争议。
【陷阱二】
收货方超出合同约定数量收货
深圳某贸易公司与深圳某针织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贸易公司向针织品公司购进一批布料制品,合同总金额为140万元。合同约定每个布类、颜色的交货数量2000KG以下可接受+/-3%,重量超过5000KG接受+/-1%,交(提)货地点及方式为供方送货至深圳某制衣公司,并由制衣公司负责验货。
合同签订后,针织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直接送到了制衣公司,制衣公司在送货单上签字并盖章。之后,贸易公司一直没有将剩余的30多万元货款付给针织品公司。于是合同双方对簿公堂。贸易公司辩称,根据合同约定其只接受合同约定交货数量的+/-3%,而该针织品公司向制衣公司供货的数量已经超出了合同约定的可接受范围,因此对超出部分不同意付款。
庭审中,贸易公司表述制衣公司为布料的实际采购方,针织品公司也是制衣公司制定的供货方。因此,根据合同约定验货的责任在实际收货方。而实际收货方制衣公司对全部布料的送货数量均进行了验收确认,并加盖了公章,视为实际收货方对多送货物部分予以接受并认可。
法官分析,如果买卖合同中指定货物直接由卖方交给买方指定的收货人,这个收货人在收到货物后对货物数量、质量的验收是否能认定为买方对货物的认可,买卖双方通常会各持己见。本案中,验货的义务直接约定为制衣公司,合同的买方并不参与实际验货,也不接触货物。本案的问题就出在收货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收货,而根据需要让卖方又多送了一些货物,也在相应的送货单上签字盖章确认了。这种情况下,就要研究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合同将全部的验货都约定到了收货人身上,那么收货人对多供货物予以签收,应该视为双方对货物实际供货量的变更,结算自然应该以实际供货数量为准。因为即使合同约定了送货的数量在+/-3%范围内,只能解释为对超过3%部分的货物收货人有拒收货物的权利,一旦收货了即视为双方对供货的数量已经达成新的一致。因此,买方理应支付超出合同约定部分的货物钱。
法官提醒,在实际交易行为中,经常会出现将货物直接交给第三人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负有验货义务的不限于买受人,有的时候甚至将买受人的验货义务否定掉,而直接约定为第三人,则第三人在送货单上签字就视为买方对货物数量的检验,第三人对标的物质量出具的检验意见完全代表了买方的意思。在这种情况下,若为了防止第三人多收货物,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买方为唯一验货人,或者约定对超出合同约定数量外的供货除经买方认可,由卖方与收货人单独结算。这样才能有效维护买卖双方的利益,防止第三人滥用自己的收货权利。
【陷阱三】
无书面合同
小王下岗后在批发市场租了一个摊位,干起了海鲜干货批发生意。在一家饭店干采购的小杨表示以后海鲜干货都从小王这里采购,双方互留了手机号。双方出于信任,没提签合同的事。小王连续给小杨所在的饭店送了半年多的货,每次都有送货单,由小杨亲自签字确认数量和价钱,小王每星期都汇总好了送货单,拿到饭店去和管财务的要钱,刚开始能按时收到钱,可慢慢地就拖着不给了,饭店也越来越不景气,小杨也突然联系不上了。小王无奈将这家饭店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小王提供的送货单上没有加盖任何一个饭店的公章,只有小杨的签字。依据小王的申请法院去社保局查询该饭店为员工缴纳保险的名单,也没有小杨这个人。主审法官把希望寄托到了小杨的暂住证上。在派出所的暂住证登记上发现在小王送货期间,小杨暂住证上登记的工作单位为该饭店。法院依据暂住证以及该饭店的部分付款行为,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判令饭店给付小王所欠的货款5万元。
法官提示,没有合同,送货单填写很关键,付款凭证要留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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