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或者符合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因工作缘故换上职业病、遭受意外事故伤害导致了暂时性或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甚至死亡的情况时,劳动者或者继承人可以通过工伤保险获得一定的物质帮助的一种保险制度。工伤保险规定了无论造成工伤事故的责任是由单位、第三人还是劳动者本人承担,都应该有单位承担工伤保险的责任。
武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什么?
工伤补偿项目如下:
(一)工伤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属于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范围的,由工伤基金承担。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由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武汉市住院期间伙食补助为15元/日。
(三)交通费、食宿费
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报销外地住院前3日内发生的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凭火车票、船票、汽车票报销交通费,每次就医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一次工伤职工本人的往返交通费(不含火车软卧票、飞机票)。
(四)康复治疗费
工伤康复所需费用属于工伤保险康复项目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支付范围的,由工伤基金承担。
(五)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指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器具。辅助器具按湖北省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配置。
(六)护理费标准
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七)、工亡待遇标准
因工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社平工资6个月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发放)
配偶:本人工资40%;
其他供养亲属:本人工资30%;
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的基本上增加10%;
注:抚恤金总额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八)伤残待遇标准
(九)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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