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和债权人的权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09:40:34 133 人看过

质权人和债权人的权利(一)质押财产的占有。质权的占有既是质权成立的重要条件,也是质权存在的重要条件。质权人有权在债权清偿前占有质权,并以质权行使全部权利。质权人将质物返还出质人后,质权人不得对抗第三人。但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原因丧失对质物占有的,质权人可以请求不当占有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2)收集水果。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抵减收取孳息的费用,然后用于主债权的利息和主债权的清偿。(3)质权的保全。质物可能毁损或者价值显著减少,足以危及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约定用拍卖、变卖所得提前清偿有担保债权,或者按照约定向第三人提存。(4)优先级。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出质人协商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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