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不可以更改招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招标人与中标人对双方签订的中标合同合同实质性内容不能进行变更。法律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在招标活动中,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文本往往包含着一些合同的变更条款,并约定了变更规则。如关于变更和价格调整的规定中,对于招投标合同实质性的变更情形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由于不可抗力、变更估价、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物价波动、法律变化等原因引起的价格调整从而引发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的情况是被允许的,只要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约定了相应变更条款,价款、工期等调整就可依据招标文件约定进行变更。此种约定在招标活动开始时便公平公开的展现在每一位投标人面前,且未损害其他未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当是正当的变更。
一、什么情形下可以变更合同的内容?
如果双方未就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进行约定的,则若是发生地震等不可抗力等情形应视为可以正当变更的情形:
1、自然因素
如地震、洪水、台风等。
社会因素:如政府政策的变更,规划的调整等。
2、意外事件
一般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以外,由于不能抗拒不能预见的原因,因偶然因素引起的后果。
3、情势变更
当事人有理由因自身情况发生根本性变化而变更
此种情形下的变更,应当以下列情形为前提条件:
(1)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
(2)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
(3)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有不可预见之性质;
(4)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如果建设工程中标后发现实际情况与招标投标所依据的客观情形相比已发生了本质变化、当事人因经营状况恶化需要缩减预算、因物价暴涨、汇率变化等原因导致工程价款发生变化的情况等情势变更情形,可以变更实质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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