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是如何办理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7:40:27 329 人看过

失业人员登记

1、接收档案

首先单位足额缴纳失业医疗保险科审核盖章后,交回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认定。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2、失业人员医疗终结出院后,应在1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失业证,并提供本人住院病历、医嘱单以及治疗结算收据,检查治疗、用药费用清单等材料,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失业保险医疗补助审批表”三份。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失业人员申请住院医疗补助金有关材料审核批准后,失业人员携带失业证和存折于规定时间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住院医疗补助金。

死亡葬丧费和抚恤金的申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死亡的(不包括打架斗殴,违法犯罪而死亡),自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失业保险金。其家属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死亡丧葬补助金。其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可凭有关证明材料,给予10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抚恤金。

1、失业人员家属携带其失业证、双方身份证明材料、与死亡失业人员关系证明、死亡证明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填写“潍坊市失业人员死亡抚恤待遇审批表”三份。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申请丧葬费和抚恤金的有关材料审核批准后,其配偶或者直系亲属携带失业证和存折于规定时间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费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二是转移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资金。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记录、失业保险关系和尚未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随同转迁,迁入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地的标准计算并核发失业人员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待遇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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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7日 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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