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保障等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20:06:57 439 人看过

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浙财社字[2000]14号

各市、县财政局,劳动(人事劳动)局、人事局、温州市及所属各县、萧山市社保局,余杭市社保委: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我省有关社会保障制度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劳动保障等部门所属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经办机构不得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等任何费用,开展工作所必需的各项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从1999年7月1日起,经办机构不得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等任何费用,开展失业保险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从2000年1月1日起,经办机构不得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等任何费用,开展工伤保险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预算中按排。从2000年7月1日起,经办机构不得从生育保险基金、大病医疗统筹(保险)基金以及各地自行建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等各项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等任何费用,开展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

二、经办机构经费含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人员经费原则上参照现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等有关规定并考虑经办办机构的实际情况核定;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根据经办机构工作需要,分别按定额和定项办法核定预算。

三、各级经办机构在前述规定时间前从各项基金中已提取的管理费结余,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经同级财政审核后结转以后年度继续使用;在前述规定时间前开展社会保险工作的经费已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经办机构不得再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在前述规定时间后提取的管理费等任何费用应全额返还基金。

四、经办机构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统一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及《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原执行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核算办法》回时废止。

五、各级财政、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要加强对经办机构财务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同时,要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经费的及时足额拨付。各级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3日 03: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社会保险相关文章
  •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5〕249号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政策体系,化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对本市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费、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待遇。(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二、用人单位通过人事代理企业代缴工伤保险费的,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为工伤保险参保
    2023-05-30
    251人看过
  • 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催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治区劳动厅桂政劳办字[1999]71号各地、市、县劳动局,北海市社会保险局,区直各有关单位,中央驻桂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社会保险费催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社会保险费催缴工作程序1.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应当于每月5日前,打印截止上月欠缴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表,及时调查欠缴原因,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催缴。2.每月10日至15日,社会保险机构及时向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送达全区统一格式的《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见附件一),同时,将单位欠缴情况和《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1份送相应的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3.欠缴单位在社会保险机构送达《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仍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的,劳动监察机关机构即可在规定期限10天后,下达《
    2023-06-05
    449人看过
  • 关于郑州市社会保障卡补(换)卡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社会保险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局: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社会保障卡补(换)卡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1037号)文件要求,现就全市社会保障卡(IC卡)补(换)卡工本费公示如下:1.全市社会保障卡(IC卡)初次发卡免费。2.社会保障卡(IC卡)补(换)卡工本费收费标准每卡25元。补卡收费范围为损坏、遗失,需要更换或补领。费用由持卡人个人负担。3.社会保障卡(IC卡)补(换)卡工本费收入,主要用于IC卡产品制作、卡初始化和秘钥加载、相关数据采集、发卡系统维护等有关费用支出。4.社会保障卡(IC卡)补(换)卡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5.收费单位应按照国家收费收支情况年度报告制度要求,在国家指定的网络平台上,按时在线报送年度收费情况。在本单位(本系统)网站醒目位置同步公布其
    2023-05-10
    147人看过
  • 关于社会保障卡(IC)卡收费问题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阳春市人民政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社会保障(个人)卡收费标准的意见的函(粤劳社函〔2003〕43号)、阳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阳春社保IC卡工本费收费问题的请示(汕府〔2002〕156号)均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原国家计委、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1〕1928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一、经省社会保障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公室批准建立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并统一发行IC卡的市、县,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社会保障卡(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卡)20元,遗失补发也按此标准收费。二、社会保障卡(IC卡)工本费可采用参保人员一次性交付或从其帐户分月扣减的形式收取。三、此项收费委托银行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
    2023-05-10
    429人看过
  • 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1]129号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大连市财政局大人社发〔2011〕129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政策,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调整我市部分现行社会保险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一)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规定发放的丧葬费补助金、抚恤金,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大劳险字〔1996〕239号)中规定的列支渠道不再执行。(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
    2023-05-03
    382人看过
  • 关于《社会保险登记证》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治区劳动厅桂政劳险字[1999]137号各地、市、县劳动局,北海市社会保险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劳办字[1999]39号)文件的规定,为了做好我区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社会保险登记证》已由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的格式进行统一印制,各地、市分配数见附表,请各地、市于11月20日以前到自治区劳动社会保险机构签字领取。各县在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时,也要与地、市社会保险机构进行签字确认。二、《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正本和副本制,并实行1年定期验证一次。《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正本由缴费单位投保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填写、发放和验证,并加盖社会保险机构钢制印章;《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由缴费单位持正本到单位驻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副
    2023-06-05
    79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基本社会政策,社会保险具有法定性、保障性、互济性... 更多>

    #社会保险
    相关咨询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问题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3-03
      《社会保险法》第72条第2款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于1999年发布实施的《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保障等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1)从1999年1月起,经办机构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人事(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人数核拨。其中,人员经费原则上参
    • 老板喊我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想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的是哪些。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30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国家或社会对社会保险实行行政性、事业性管理的职能机构。行政性管理,指通过立法确定社会保险资金的收缴和使用办法,并对下级机构收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事业性管理,指具体收缴和调剂使用社会保险资金以及具体支付各项资金以及具体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办机构有哪些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3-30
      我国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负责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法规与政策,创办具体业务管理服务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统筹地区设立,根据工作需要并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如何解决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3-29
      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工作人员的经费,是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经办机构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人事 (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人数核拨。 其中,人员经费原则上参照现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等有关规定并考虑经办机构的实
    • 社保问题经办机构是当地的吗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27
      经省以上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进入参公单位之后,并不具备公务员身份,编制依然是事业编制,不过你的工资晋升等一切待遇都参照公务员标准执行,这就是所谓的参公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