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6 14:05:13 106 人看过

非法解聘劳动合同的情形: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的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评审专家被解聘的情形

评审专家被解聘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3、与供应商存在厉害关系未回避;

4、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5、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6、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五项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2、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3、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4、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5、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相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在存在如下情况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使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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