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来,湖南保监局把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能力作为学习贯彻《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的实践载体来抓,从规范和制约保险监管权力运行入手,大力推行行政处罚制度机制改革,推出《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在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科学、有效监管水平方面走出了新路子。按照这个规定实施处罚162项,无一争议和投诉,取得了新成效。
规范监管人员行为,最核心的是规范执法行为,确保公正执法,防止权力“寻租”和滥用。湖南保监局抓住这个关键环节落实《准则》,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上狠下工夫。2009年,郴州某寿险中心支公司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行为,虽然数额不大,但依据《保险法》可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在湖南保监局组织的一次例行检查中,该公司主动向执法人员报告了违法行为。由于是主动坦白并积极整改,又是初犯,且违法金额较小,符合《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裁量规定》中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湖南保监局依法对该公司减轻处罚,在批评教育后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而另一方面,从重处罚也不乏其例。前不久湖南保监局在检查中发现,株洲某产险中心支公司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行为,案件性质类同上例,但笔数较多、数额较大,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符合《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裁量规定》中从重处罚的情形。于是,湖南保监局对其依法从重处罚,对该公司处以责令停止接受建工险新业务一年,并处罚款18万元,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以责令撤换。
设定“边界”:让自由裁量不“自由”
“什么叫情节轻微?什么是后果严重?”湖南保监局局长陈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很多法律法规都有类似的表述,却没有进一步明确。立法者的本意是为行政处罚预留自由裁量空间,更加准确地执法,但很多时候自由裁量权容易被滥用。一桩案件假若按规定罚款在1-10万元之间,如何把握度?如果执法者徇私枉法,就有可能钻自由裁量尺度的空子,给予最轻的处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容易导致“合法”外衣掩盖下的权力不合理使用,甚至出现权力滥用、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腐败现象。
为解决这个问题,湖南保监局首次出台实施了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在保监会系统率先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予以规范,做到阳光执法。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准则》活动中,围绕“树立科学监管理念、创新监管制度机制”主题,不断对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进行了修订完善,努力为裁量设定准确“边界”,用制度制衡权力,以机制制约运行,让自由裁量不“自由”,推动了行政处罚权力的公正、透明、廉洁和高效运行。
轻重有度:13种违规行为成整治重点
这把“刻度尺”是根据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对属于保监局执法权限范围、湖南保险市场可能出现的182种违法违规行为,逐项明确其表现形式、违反的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尤其是明确界定对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适中处罚和从重处罚时的具体适用情形。对销售误导、“鸳鸯单”、“撕单埋单”、虚假理赔、虚假批退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等13种类严重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或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明确了裁量情节轻重的主要因素及量化标准。
湖南保监局采用纵横结合的方式,先横向设定适用减轻、从轻、适中和从重处罚时的具体情形,再纵向列明各项违法行为,将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定处罚措施分档量化,预先控制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以罚款为例,减轻处罚的,在法定最低额度以下酌情处罚;从轻处罚的,在法定最低额度以上、最高额度30%以下处罚;适中处罚的,在法定最高额度30%以上、70%以下酌情处罚;从重处罚的,在法定最高额度70%以上处罚。具体案件裁量时只需根据各项因素找准纵横交叉点,就能确定处罚标准和幅度,降低了实际操作难度。
此外,《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还强化了对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并将“严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合法权益”列为从重处罚情形,将严重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违法行为,列为重点打击对象。
阳光执法:公开裁量标准明示处罚理由
湖南保监局在制定完善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同时,注重强化信息的公开,加强对行政处罚全过程的监督。一是主动公开发布裁量规定。将规定印发全省保险行业,通过保监局外网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行业和社会监督,提高当事人对保险违法行为法律后果的可预测性,让当事人更加清楚明了处罚的依据、理由和结果。二是试行行政处罚询证制度。在研究决定行政处罚意见之前,召集拟处罚对象,向其逐一出示证据,听取其对违法违规事实与证据的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处罚的透明度。三是试行行政处罚决定说明制度。尝试在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阐述作出处罚决定的判断和推理过程,明确告知当事人减轻、从轻、适中或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告知说明。保险公司的一位高管说:“保监局制定公布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让我们进一步清楚了违法行为的后果和应承担的责任,明白了监管的‘高压线’是根本不能碰的。”
“二次立法”:施行两年效果良好
目前,我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刚刚起步,仅少数地区和部门做了相对系统的探索,国家相关指导性意见仍在研究论证中,金融监管领域更是空白。在理论不成熟、实践经验匮乏的条件下,制定完善保险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无疑是一次巨大的挑战。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的细化,使处罚权的行使规则更贴近实际、便于操作,实质上是一种“二次立法”。这对人力和专业资源都不丰富的湖南保监局来说,无疑是巨大的挑战,需要很强的理论勇气和战略眼光。
湖南省委书记、省长周强指出,“省保监局制定行政处罚裁量规定,是实施依法行政的又一积极探索,对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推行阳光执法,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望抓好实施工作,为全省提供更多新鲜经验。”湖南省政府法制办向全省各部门、各市州县政府推介了制度要点和具体做法。《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制定施行以来,湖南保监局共实施行政处罚162项,全部涉及自由裁量情形,纪检监察部门未接到反映执法不公、查处不严的检举投诉,没有发生一起行政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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