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职工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数额没有具体规定。刑事责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追究。如果员工的非法经营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这种做法涉嫌职务侵占罪,已构成了大量犯罪的量刑标准。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处拘役。如果符合要求,有可能缓刑。
一、职务侵占不坐牢方法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不入狱的处理方法如下:
1、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证明其犯罪数额未达到较大数额,则不设立犯罪或入狱;
2、如果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争取缓刑判决。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没收财产。
二、行贿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如果行贿的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会直接按照行贿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将会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
如果所行贿数额达到了20万元以上没到100万元的,或者是在10万元以上没达到20万元的,而且还要具备有四种特定的情节之一的,就会属于法律规定中的“情节严重”;
如果因为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导致造成了经济上直接的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就会认定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如果行贿的数额已经达到在100万元以上;或者给经济直接造成严重的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在50万元以上还没达到100万元的,而且还具有四种特定情节之一的,这种就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
以上特定的情节分别是:
1、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三人以上进行行贿的;
2、将自己违法所得的钱用来行贿的;
3、为了能够实施其违法犯罪的活动,直接向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贿的,并且也严重的危害和侵犯了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
4、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贿的,并且影响到了行政执法和司法公平公正的。行贿
按照现行的《刑法》规定,如果造成“情节严重”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会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并且也可以同时判处没收财产。
三、判缓刑是否开除
缓刑是指对一定刑期以下剥夺自由的刑罚有条件地暂缓执行。我国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少于一个月。有期徒刑的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少于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如果没有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如果再犯新罪,撤消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在司法实践中,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原单位能否给予开除等行政处分问题上认识不一。如某公司出纳程某因犯贪污罪被法院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在交由其所在公司考察期间,该公司对程某作出开除公职处分,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70条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在考察期间所在单位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给予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所以,某公司对程某的处分是正确的。另一种意见认为,对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原单位在其缓刑考验其内,不应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故某公司对程某的处分是不妥当的。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理由是:
《刑法》第70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这是法律的一种特殊义务。所在单位应认真履行,不能为了“卸包袱”,而对本单位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作出开除处分,一推了之。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中作了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其职务自然撤消,安排不任职务的临时工作。为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特长,除利用专业技术进行犯罪活动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一定的技术工作。降低原工资待遇,按低于开除留用察看人员工资待遇发给临时工资。缓刑期内悔改表现好的,缓刑考验满期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等级;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这就是说,对程某这样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原单位首先应安排一定的工作,发给一定的工资,并根据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的实际表现,最后作出行政决定。这与《刑法》第70条规定精神是一致的,而某公司对法院宣告程某缓刑后,在考验期限内作出开除工职的决定是不正确的,决定程某缓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该公司进行解释,使之纠正其错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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