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拆迁后的地方可以利用吗
土地若已由政府征用而多年未能得到有效利用,那么个人便无权擅自予以收回。
土地征用亦可称之为“征地”。
这是指当国家出于社会公共利益之需求时,强制性地征收集体或个人所拥有的土地资源,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赋予相应补偿的行为过程。
从一定程度而言,土地征用也可视作是强制性的购入行为。
然而在我国,土地征用的含义更为丰富,它特指国家依据法律规定,为实现经济、文化、国防等各项建设以及推动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而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施的强制、有偿使用的行为。
其主要特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土地征用的主体须明确为国家,具体实施权力则由各级土地管理机构及人民政府承担;其次,土地征用属于国家行政行为范畴;再次,土地征用是基于国家建设的迫切需求;此外,土地征用必须以土地补偿作为必要前提条件;最后,土地征用的对象仅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资源。
在实施土地征用的过程中,我们必须遵循经济运行规律,坚持节约用地原则,严格遵守征地审批权限,并且必须向被征地农民提供法定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以及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开垦的耕地进行验收,确保开垦的耕地落实到地块。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占用耕地补充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个别省、直辖市需要易地开垦耕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执行。
二、征地拆迁属于行政执法类吗
拆迁行动被视为行政征收活动,而行政行为则作为行政管理法律系统中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链接环节,亦即可称为双方当事人权益与职责所导向之标的物。
在此背景下,双方围绕行政行为形成了法律关系。
政府拥有法定权力去实施行政行为,而相对方则必须履行尊重与遵守这些法定义务的责任。
行政行二字具有广泛及狭隘两种含义。
从宽泛意义来看,行政行为可被理解为行政机构所实施的全部具备“具有有效行政法律效力的各种举动”;而从严谨角度出发,则主要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运用行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产生的法律影响。
通常情况下,行政行为自宣告之日起便产生法律效力,然而若附带条款中有特殊规定,则应自该规定之日起生效。
关于受领之时生效以及即时生效的规则,实际上并不存在。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以及执行力的产生时间,一般都设定为宣告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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