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公司要求行使优先认缴权;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限制股东的优先认缴权时,股东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告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诉讼。
一、对股权转让的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有限责任公司退出股东的方式有哪些?
1、股权转让
(1)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股东之间转让股份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并非按照出资比例来享受优先购买权,完全由股东之间意定完成股权转让。
(2)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考虑到公司的人合性,股东对外转让股份时,需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这里需考虑其他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同等情况下可以优先购买股份;
另外当出现多名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应该考虑的是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2、符合法定条件要求公司回购的情形
(1)对特定事项的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
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是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是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减资
股东会决议减少注册资本的,可以不以等比例减资,这意味着股东可以通过减资的方式退出公司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并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办理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部分股东减少其出资的,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登记机构应予以办理变更登记。
股东们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流程,可以决定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可以通过减少该股东的注册资本,从而达到退出的目的。
4、解散公司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一经解散,那么公司所有股东也就全部退出了。是最为干净利索的一种退出方式,当然,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三、股东大会决议违反法律如何处理
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由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已经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办了变更登记的,在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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