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在选择债务时拥有一定的自主权,但受到法律、当事人或交易习惯的制约时,这种自主权将受到限制。并且享有选择权的债务人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前未作选择的,经合理催告后,选择权会转移给对方。
债务人在选择债务时拥有一定的自主权,但受到法律、当事人或交易习惯的制约时,这种自主权将受到限制。此外,享有选择权的债务人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前未作选择的,经合理催告后,选择权会转移给对方。
未 作 选 择 的 债 务 人 , 选 择 权 会 转 移 吗 ?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有选择权在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因此,债务人对选择之债有选择权。
债务人在选择债务时拥有一定的自主权,但受到法律、当事人或交易习惯的制约时,这种自主权将受到限制。并且享有选择权的债务人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前未作选择的,经合理催告后,选择权会转移给对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有选择权在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因此,债务人对选择之债有选择权。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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