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山县工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工业企业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在本县凤鸣镇、彭溪镇、青龙镇、观音镇、谢家镇、公义镇、江口镇、黄丰镇、牧马镇范围内征收。
第三条在本县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纳税人持有县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经税务机关运用GPS技术核查土地使用面积,并经国土管理部门认可的,以具体测绘确定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纳税人与国土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或属地行政主管单位签订的与土地相关的合法有效的协议中明确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没有签订协议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县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除土地使用证书证载面积以外,在认定协议面积、申报面积发生争议时,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认定。
第五条工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档:县城规划区范围(含彭祖新城)、工业园区(含彭山经开区、成眉工业集中发展区、观音承接产业转移集中区)、拟划入天府新区的区域,年纳税标准为12元/平方米。
二档:县城凤鸣镇范围内规划区以外的区域,年纳税标准为10元/平方米。
三档:青龙镇(除拟划入天府新区的区域以外)、观音镇(除彭祖新城、观音承接产业转移集中区范围以外)、彭溪镇(除彭祖新城范围以外)、牧马镇(除拟划入天府新区的区域以外)、江口镇、谢家镇建制镇范围内的区域,年纳税标准为8元/平方米。
四档:公义镇,年纳税标准为6元/平方米。
五档:黄丰镇,年纳税标准为3元/平方米。
第六条以下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呈报省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八条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交纳土地使用税:
征用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征用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九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次缴纳(当年5月一次、11月一次)。具体缴纳期限分别为当年的5月20日以前和11月20日以前。
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条例》、《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为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对税收贡献大、土地利用效率高的,土地使用税经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由地税机关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复降档征收。
第十三条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个人适用的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仍按照彭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彭府发〔2007〕20号)、《彭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彭府定〔2009〕30号)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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