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县信访办公室土地确权决定行政复议案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12-04-22 10:23:24 86 人看过

[案情]

1991年2月,因为修建水库,某村8户40余人迁移至A村十一组插队落户,同年8月,应这些移民的要求,A村另成立了一个移民生产小队,同时将该组的一幅土地划给其耕种。1972年,移民队为了方便耕种,将该幅土地与B村九组的土地进行了调换耕种。从1973年开始,移民队陆续返迁回原籍,至,只剩下一户。,A村十一组又以方便耕种为由要求B村九组把原来调换的土地还给本组,而九组则认为自己已在该土地上耕种了三十余年,不肯归还。为此,两组开始产生纠纷,群众多次到县里上访。县信访办牵头组织县国土资源局、镇政府进行调查,并正式发文作出了确权决定,认为移民队与B村九组擅自调换土地的行为无效。九组对此不服,向市政府提起复议。市政府受理后,经审查,撤销了该决定书。

[评析]

本案的案件事实较为清楚,复议机关撤销该决定体现了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越权无效”原则。它表达了一个基本的公法理念,即行政机关有权在权限范围内做任何决定,但是不得超越权限。因为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它的权力都是法定的,超过了限定的权力范围作出的决定,必然会导致程序性的违法。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的前提就是权力的法定性,该案就是越权无效原则的一个常见的也是重要的表现。

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但在本案中,作出确权决定主体本应是有关人民政府,而该案中却是县信访办。按规定县信访办是属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双重管理,以县委办公室管理为主的机构,其主要职能为协调职能。它并不是行政执法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其作出的确权决定是典型的越权行为。故复议机关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撤销了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n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n(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n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n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n  2.适用依据错误的;\n  3.违反法定程序的;\n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n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n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n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8日 13: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不服国土资源部门违法占地处罚行政复议案例
    [案情]某房地产公司为兴建城市山庄项目,2000年12月在未获得任何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占用非耕地25914.3平方米,先后动工兴建别墅15栋。某市国土资源局曾多次责令其停工,该公司不仅不停工,而且又占用耕地10825.8平方米,兴建别墅四栋,两处合计占用土地36740.1平方米。为督促其完善手续,该局于2001年12月对其第一次违法占地行为,下达了《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但该房地产公司未予理睬。之后由于无法查找该公司人员,该国土资源局经过多次调查取证,分别于2002年12月12日、2002年12月19日,以公告形式向该房地产公司送达了《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367401元。2003年3月26日,该房地产公司对此不服,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政府经过审查,维持了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2022-10-22
    448人看过
  • 土地确权行政案件复议前置的探讨
    因土地确权发生争议的行政案件在整个行政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近年我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这类案件占40%左右。对于解决土地权属行政争议的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由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那么便存在一个问题:一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对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究竟应采取哪种途径解决行
    2023-04-24
    175人看过
  • 农村土地确权争议解决案例
    解决与周边相邻7个村以及沙埔林场因土地权属争议存在的纠纷,是乌坎村村民当前反映突出的问题。对此,陆丰市不回避不推诿,已于近日启动乌坎村土地权属界线核定调处工作,搭建“1+7+N”平台,引入自主协商以及多元化调解的纠纷解决机制,依法调处土地权属争议,积极稳妥推进乌坎村有关土地问题的解决。根据陆丰市政府公布的材料显示,2012年乌坎村单方面提出的该村“村界”范围面积为21963亩,具体包括四个部分:一是国家所有的海域、滩涂等4120亩;二是由乌坎村实质控制、权属清楚的集体土地4509亩(含2012年经协商已归属乌坎村的“虎头山”飞地944亩);三是政府统征(指1999年以前陆丰市政府或东海经济开发区、民营企业区与乌坎村签订征地协议,全部或部分支付征地补偿款的土地)、企业或个人征(占)、原村委会非法转让和违规分配宅基地等土地5918亩;四是乌坎村与周边相邻7个村存在权属争议的土地7416亩。乌坎
    2023-05-15
    495人看过
  • 不服镇政府作出农村土地经营权纠纷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
    【主要案情】2002年,某乡甲村村民王某与甲村委会签订了《承包水池养鱼合同》,承包本案争议土地养鱼。2005年,该乡乙村委会将本案争议土地发包给张某造林。此后,王某与张某对本案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发生争议,张某向镇政府提出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镇政府受理后,依据《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作出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确认本案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张某。王某不服,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审查结果】县政府以镇政府超越职权为由,撤销了其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同时告知当事人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承包经营权纠纷,如果在审理中仍需要确认两村对本案争议土地的权属,人民法院可中止审理,通过行政程序或者另案明确本案争议土地权属后,确定承包合同的效力,最终确认本案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问题提示】镇政府是否有权处理王某和张某的承包经营权纠纷?【评析】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与张某的争议不是土地
    2023-04-24
    171人看过
  • 不服海关估价决定行政复议案(转)
    一、案件基本情况2006年6月10日,科华外贸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某海关申报进口集成电路。某海关经审核,发现其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海关掌握的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或国际市场价格行情,遂于2006年6月11日制发《价格质疑通知书》,对申请人进行价格质疑,要求其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审查科华外贸公司提供的说明及相关资料,某海关认为不足以证明其申报货物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而且该海关还发现科华外贸公司代理的国内实际买方飞达科技公司与境外卖方香港飞达科技公司存在特殊经济关系且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的规定,某海关不接受该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为充分交流双方掌握的信息,某海关与科华外贸公司进行了价格磋商。某海关对科华外贸公司提供的价格信息资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资料存在诸多瑕疵,不能作为估价的基础;由于科华外贸公司未能提
    2023-04-24
    159人看过
  • 衡山县信访局设立行政复议受理点有效分流信访案件
    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依法减少信访案件数量,从11月起,衡山县人民政府在县信访局设立了行政复议受理点,该受理点具体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县信访局负责。据该受理点的工作人员介绍,今后工作人员将在接访中对上访人员所反映的问题进行归类处理。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反映的问题属于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
    2023-06-06
    319人看过
  •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案例分析
    行政判决书(2002)苏行终字第0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明(曾用名邹-刚),男,1976年8月14日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无业,户籍在湖北省团风县淋山河镇邹冲村二组,现暂住常州市翠竹新村28幢丁单元101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在常州市局前街180号。法定代表人范*青,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吴*方,男,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尹*青,男,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上诉人邹*明因诉常州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1月30日(2002)常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邹*明,被上诉人常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吴*方、尹*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2001年7月5日和2001年9月1日
    2023-12-12
    480人看过
  • 魏海村等不服阳谷县人民政府确认土地所有权归属决定案
    原告:山东省山东;《合同书》中的“还款”实际是征用土地给付的补偿费。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书》中所称“征用”实为租用,因为原石佛公社使用土地是以猪场解散为期的。第三种观点认为是买卖性质,其理由是,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实为双方第一次买卖土地的契约。《合同书》第五条规定是为第二次买卖土地的约定。第四种观点也是编写人的观点认为,原石佛公社与三原告签订的《合同书》是附条件转让土地的行为。其理由是:(一)征用土地与买卖土地不同。征用是将土地收为公用的措施;而买卖土地则是商品交换的行为;征用必须履行法定程序;而买卖只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征用须经法定审批手续,而买卖只须一方要约,另一方承诺即告成立;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而买卖土地则由买受方支付价款;征用的土地所有权为国家,而买卖的土地所有权则归买受方;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由国家限定数额,而买卖则由双方以质论价;征用是带有强制性的行政行为,而买卖则是平
    2023-06-06
    412人看过
  • 土地权属争议案不应实行行政复议前置
    行政复议前置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或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争议。因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复议期间内未申请复议或者在复议期间,都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等到复议决定作出后或者复议期满后才能起诉。自1999年10月《行政复议法》实施后,各级人民政府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都普遍认为应当实行行政复议前置,依据就是《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笔者认为单以此法条而作出土地权属争议案应实行复议前置的结论是片面的,是不正确的。一、从现有法条看,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需要实行行政复议前置。从已有的立法上看,土地权属争议案是否实行行政复议前置,关键是要厘清《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立法含义以及该条款与《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2023-04-24
    60人看过
  • 不服劳动教养处罚行政复议案例
    [案情]杨某系某县某乡村民,游手好闲且与同组村民多次发生纠纷,与许多村民长期不和。(1)杨某与同组村民王某多次发生纠纷。2002年2月,杨某砍了其住宅外的两根杉树,王某认为此杉树是自己所种,应为自己所有,因此与杨某发生纠纷,经村委会处理未果。2003年2月,杨某又与王某因一地坝发生权属争议,在争议处理未果时,杨某将争议地坝圈上后种上庄稼。2003年5月,杨某又将王某家的牛圈撬坏了。(2)杨某与同组村民黄某发生纠纷。2002年5月,黄某途经杨某父亲的田边引水灌溉田地,杨某认为黄某引水的胶管经过了其父田地,损坏了庄稼,遂砍断了胶管,此事经村领导调解后,杨某赔给黄某20元钱。(3)2003年,杨某与同组村民胡某因一块责任地发生纠纷,双方均认为争议的责任地归自己所有,经村委会调解后,杨某未执行调解结果,将胡某责任地上种的洋芋挖掉数十枝,并拒不赔偿。经村民反映,公安机关对杨某的事情进行调查后转交劳动
    2022-11-04
    191人看过
  • 不服土地确权行政复议中的被申请人需要履行职责吗?
    不服土地确权行政复议中的被申请人还是需要履行职责的。我国实行一级复议制度,即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一、提请行政复议的条件有什么?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4、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5、属于《行政复议法》中所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二、行政复议的内容是什么?1、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司法性
    2023-06-20
    313人看过
  • 李X香等与XX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许可复议决定纠纷案
    江西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7)赣中行终字第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香,×年×月生,汉族,江西兴国县人,农民,住×××。上诉人(原审原告)肖X,×年×月生,汉族,江西兴国县人,农民,住×××,系李X香的丈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国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胡健X,县长。委托代理人钟X,兴国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兴国县杰村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易X源,乡长。委托代理人赖X森,兴国县司法局杰村司法所工作人员。上诉人李X香、肖X因诉兴国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许可复议决定,不服兴国县人民法院(2006)兴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肖X,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钟X,原审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赖X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二原告向杰村乡杰村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月向
    2023-06-06
    68人看过
  • 不服扣押决定能否行政复议
    能。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二、申请行政复议程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申请人采取书面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所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如为公民,则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
    2023-04-05
    333人看过
  • 乡政府不服县土地管理局土地侵权处理案
    原告:某乡政府。被告:某县土地管理局。第三人:彭某。第三人:张某。某乡某村委会在1984年完成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经其主要成员村长那某、书记牙某、会计铁某等集体研究,将该村1959年开垦、1964年因缺水无法耕种而荒芜20多年无人承包的一片盐碱地承包给外村的某防止邻村社员种树侵占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村里收入,在承包之前村委会请示了乡党委书记吐某并得到了同意。该片盐碱地长270米,宽200米共80亩土地,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村委会向彭某颁发了土地四至清楚的土地使用证,承包期为1985年至2000年,由村长那某签字,并加盖村公章。彭某承包后对土地平整改良,打井引水,精心耕种,承包的当年(1986)年按合同规定上交了提留(每亩提留5元),1987年至1989年,彭某经村长和会计同意,将土地扩大到120亩,并按规定对扩大的土地面积上交提留费用。1991年,该村将土地承包费调整为每亩15元
    2022-04-27
    310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信访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如何解决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07
      行政复议。公安机关对被处罚人的处罚,若不公正,将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害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关于被侵害人是否有权申请行政复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 新信访条例信访复议不服怎么办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1-12
      1.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中规定的内容可以得知,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对涉法涉诉的信访案件,走司法途径通过法律救济解决。 2.法律依据:《信访条例》 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
    • 不服信访答复,想问信访终结怎样行政复议?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7-25
      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
    • 信访决定会不会随便行政复议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4-27
      1.按照《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信访答复的内容不服,只能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 土地信访行政复议规定时间怎么嫩?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7-25
      一般是60天之内答复。 《信访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作出书面处理意见。情况复杂的,经相应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应超过30天。 信访人如果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意见书之日起,30天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在30天内通过复查机关或者上一级的行政机关申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