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类案件应向什么部门投诉
2011年9月,广州某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收到潘某投诉,称他所在的某印刷厂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潘某要求印刷厂补办社会保险并补缴费用,并称之前曾向区地税局递交过投诉件,但地税局的答复是,《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他们不再受理此类投诉案件,并告知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
该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查发现,该厂已办理了社保登记证,但一直没为潘某参加社会保险。该区劳监大队依法下达了《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厂为潘某补缴了社会保险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潘某的投诉件究竟应由哪个部门受理。
《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按照先前广州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的要求,社保类举报投诉由地税部门受理。但《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后,个别区的地税部门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和2011年6月广东省人社厅、省地税局联合发布的《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社保类投诉举报件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那么,《社保法》实施后,社保类投诉到底应该由地税部门还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呢?
焦点分析
《社会保险法》将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拆分为四个环节:办理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新招用员工办理个人参保登记——申报社会保险费数额——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和代扣代缴)。在前三个环节如出现违法行为,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来处理。只有未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才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处理。
因此,我们建议,社保类投诉举报案件应该分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投诉者投诉单位未为其参保并要求补缴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费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工作会议纪要》也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有关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举报投诉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第82条、84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的规定及时处理。因此,这类投诉应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已参保的投诉者投诉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6条和《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由此可见,此类投诉应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受理。
结合本案例,显然,潘某的投诉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况,应由区人社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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