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控制土地供应量
控制土地供应量,主要包括事前控制和事后控制两种方式。其中,事前控制主要是通过编制科学、前瞻、全面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规划,控制土地供应量,并通过严格执行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和计划来实现。特别是要严格控制规划和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量的增减。
事后控制主要是通过监督检查来控制规划和计划的实施,通过对违反规划和规划用地的合法处理来严格实现数量控制。以2003年初中国政府以开发区整治为重点的全国土地市场整治为例,此次整治共取消各类开发区4735个,占开发区总数的70.2%;开发区规划用地面积减少减少24100平方公里,占原规划面积的64.4%;目前开发区已收回土地2617平方公里,复垦土地1324平方公里。通过开发区专项清理整顿,开发区规划占用大量土地、占用耕地的势头得到基本遏制。但由于事后控制的方式需要大量的管理成本消耗作为价格,在实际控制中,主要应以严格的规划和提前规划来控制土地供应量作为主要控制方式。土地供应结构调整是产业结构调整导致的工业用地的重大变化或调整。工业用地是最重要的土地利用形式。当产业结构发生变化,如出现一些新兴产业、信息产业、物流业、会展业或重大调整时,就要调整土地供应结构。政府通过调整土地结构,可以解决许多不合理的问题,进一步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以房地产业为例,在总量控制下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可以给城市住房紧张局面带来一定缓解。其中,政府增加普通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供应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手段。目前,政府还采取了一些措施进一步控制土地供应结构,包括停止供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停止供应别墅用地、继续停止供应高尔夫球场用地等,为进一步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我国,改革开放后土地供应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多种方式并存,需要政府控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土地供应制度是“中央供地,单位无偿使用”。但由于这种方式的局限性,很难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改革开放后,除依法可以划拨使用的土地外,逐步实行协议、挂牌、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限时将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的制度,即,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从目前的土地供应模式来看,挂牌、招标、拍卖是最适合市场经济需要的供应模式,具有公开、公平、竞争的特点;而协议出让仍由出让机构控制,依靠出让机构的动态作用,具有更大的随机性和盲目性。针对这种情况,国土资源部于2002年5月9日出台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要求从2002年7月1日起,所有经营性开发项目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交易,禁止出让通过协议转让土地。此外,2004年3月31日,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71号),规定从8月31日起,各省、自治区各地区、直辖市不得以历史问题为由协议转让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这一文件彻底终结了土地协议出让方式,表明了政府将土地供应方式纳入市场化、规范化管理轨道的态度和决心。在我国,土地供应的主体不明确,甚至非常混乱,并有多元化的趋势,这是需要控制的内容之一。首先,土地出让主体不明确。虽然根据《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暂行条例》,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主体应当是市、县人民政府,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县级以下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流转土地,甚至村民委员会也可以直接转让集体土地。其次,国有土地产权代表不明确,导致土地出让部门不明确。土地管理部门、城建委、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机构均进行土地出让,导致增量土地出让主体进一步混乱。此外,土地使用者及其主管部门也可以成为土地的提供者。他们可以通过办理过户手续进入市场流通,也可以通过土地无形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由于我国土地供应主体的多元化,土地供应总量容易失控,进一步导致耕地大量减少,导致政府土地利用规划和规划的失灵。因此,政府必须通过建立征地储备制度,有效地垄断一级市场的土地供应。目前,继1996年上海市建立第一个土地征收储备机构后,其他许多城市也相继建立了土地征收储备机构,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其运作模式,逐步改变了土地多供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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