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庆坤,男,1990年12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9012114013X,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西华县聂堆镇薛那村。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27日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8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2月2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西华县人民法院审理西华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庆坤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2009)西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薛庆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2月24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薛庆坤携带木棍窜到西华县聂堆镇东街路南刘立业经营的台球室门口,以打台球时丢戒指去找戒指为由,骗在台球室睡觉的刘立业的母亲杨运英打开门,后用木棍打击杨运英头部,将杨运英打倒在地后抢走老虎机内三百余元硬币后逃走。致杨运英额顶部、枕部、左侧面部头皮挫裂伤,经鉴定杨运英伤情为轻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薛庆坤在侦查阶段供述:2009年2月23日晚上,我从家中找到一根一尺多长的木棍别在腰间(准备到东街找刘立业算账),在网吧附近没有发现刘立业,在网吧里碰见了后梁的梁华子、梁亚辉,在网吧东边的台球室内(刘立业经营的)打了4盘台球后,便来到网吧上网。后看路上的人越来越少,便来到刘立业经营的台球室门口,用事先准备好的木棍敲了敲台球室的门,我听到屋里一个妇女的声音问干啥哩,我一听是刘立业母亲的声音,我说我打台球时手上的戒指掉台球室内了,我得找找。立业的母亲起床将门打开并递给我一个矿灯,我掂着矿灯假装在地上找了一阵子,我看立业的母亲躺在床上头往里扭了过去,便用我随身携带的木棍朝其头部猛砸,她从床上啊的一声起来,我一听她喊,又用木棍朝其头上砸了一下,将其砸趴在地上了,我来到墙角放的老虎机跟前,用木棍将老虎机的锁给撬了,将里面的几百枚硬币倒出来装我兜里了。听到她开始喊救命,我赶快从后门跑到俺家。我将钱放在俺家的一个黑蓝相间的背包里,大约300元钱,净是一元的硬币。我随手将木棍扔到家后面的一个土坑内了。
2、被害人杨运英陈述:今天凌晨2时左右,薛那村的一个年青孩抢东西时把我打伤了。昨天晚上21点多,梁敏强和薛那村的那个年青孩去我家打台球,他们一块打到凌晨1点多就走了。大约过了一个小时左右,我听见有人敲门,并喊道:“老婆,你开开门,我的戒指掉你那里了。”我一听声音就是刚走的打台球的薛那的那个年青孩。我就拿着手电把门开开,我用手电照照,就是薛那的那个孩,我把灯给他说你自己找吧。我就躺床上了。我闭着眼睛刚想睡着,那个孩就不知用啥东西朝我头上夯,我想起来还击,就一下子被他打倒,我从床上滚到地上,那孩子还是一直朝我头上打,我在地上趴着不动,我听见那个孩弄我屋里的老虎机,我听见硬币响,我觉得他可能把老虎机给弄开了,这时他又到我跟动手摸我穿的棉裤兜,因为我兜里没有钱,他也没有掏走什么。也不知道过了多久,我出门就叫救命,跑到路北我家,我对我丈夫说是前几天去玩的薛那的那个年青孩打的我,他经常去玩台球,玩老虎机。
3、证人刘作灵证言:证实当晚其在路北家中睡,其妻子杨运英在台球屋没有人打台球后会过来一块睡的。后听到有人喊救命,看看表是2点半,大约过有10来分钟,其妻子杨运英头上全是血,其妻子说是前两天打台球到天亮的那个孩,和华子一块的,华子说那个孩是薛那的,叫啥也不清楚。把其妻子送医院了。日常生活在路北家中,杨运英大部分时间在路北住,台球室门面房平时不做饭,仅有一张供休息的床。出事的晚上有打台球的,就在台球室睡了。
4、证人梁华子证言:证实当晚10点多,其和梁亚辉、梁敏强和薛庆坤在杨运英那打台球,到11点时,几个人就出去玩了,估计1点多时薛庆坤就走了。估计到二点多时,外面说有人出事了,看到刘作灵拉着杨运英上医院了。证人梁敏强亦证实了上述情节。
5、证人刘立业证言:证实在其那上网没有人交500元押金这回事,也没有人去找我要过上网押金。
6、证人刘永昌证言:证实杨运英弄的台球生意,平时生意好时,人多时,就在台球室里面住着,杨运英做饭在她家,她家在台球室对面。
7、提取笔录:证实从薛庆坤家中提取黑蓝相间背包一个,内装一元硬币300余枚。
8、辨认笔录及说明:证实杨运英从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薛庆坤就是对他实施抢劫的人。
9、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位于聂堆镇十字街东50米路南,该房间内有木质台球案两个,苹果机一台,木制单人床一张,在该床下部地面见有血迹。
10、西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说明:多次寻找未找到作案工具。
11、(2008)西少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西华县看守所证明,证实2008年5月27日薛庆坤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8月19日刑满后释放。
12、司法鉴定书及照片:被害人杨运英外伤致额顶部、枕部、左侧面部为钝器所致总长度达58.3厘米,构成轻伤。
13、被告人薛庆坤户籍证明。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西华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薛庆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上认人薛庆坤诉称:量刑重。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庆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私人财物,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薛庆坤上诉称量刑重的理由,经查,被告人薛庆坤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被告人实施的手段和对社会的危害性,原审法院以被告人薛庆坤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量刑在幅度内。被告人薛庆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庞巍
审判员陈建秀
审判员王英君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国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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