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4)佛刑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易平辉,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湖南省南县人,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南县明山头镇永胜村。因本案于2003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彭岩,广东经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字[2003]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平辉犯故意杀人罪,于200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永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平辉及其辩护人彭岩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4、5月间,被告人易平辉与张俏琴谈恋爱,同年6月中旬,被告人易平辉发现张俏琴与章胡兵关系暧昧,便怀恨在心。同月22日晚上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易平辉发现张俏琴与章胡兵正在南海区西樵大同明仕达制罐厂宿舍201房发生性关系,即手持自制铁刀冲进章的住房,举刀朝章、张乱砍、乱刺,章胡兵进行反抗但被打倒在地,被告人易平辉见章倒地后转身欲打张俏琴,章胡兵乘机逃出房间并把门关上,被告人易平辉误以为房门被反锁,逃生无望,便产生死也要张俏琴一起陪着死的念头,于是双手用力去掐张俏琴的脖子直至张死亡。章胡兵逃出后即呼救,被告人易平辉被赶来的公安干警当场抓获。经法医鉴定,张俏琴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章胡兵的损伤属重伤。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易平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易平辉辩称其并不想杀死被害人。其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张俏琴有过错,事出有因,被告人坦白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3年4、5月间,被告人易平辉与张俏琴谈恋爱,同年6月中旬,张俏琴与章胡兵谈恋爱,并向被告人易平辉提出分手。被告人易平辉便怀恨在心,并自制了铁刀一把。同月22日晚上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易平辉发现张俏琴与章胡兵正在南海区西樵大同明仕达制罐厂宿舍201房章胡兵宿舍内发生性关系,即手持自制铁刀冲进章的住房,举刀朝章、张乱砍、乱刺,章胡兵进行反抗但被打倒在地,被告人易平辉见章倒地后转身欲打张俏琴,章胡兵乘机逃出房间。被告人易平辉双手用力去掐张俏琴的脖子直至张死亡。章胡兵逃出后即呼救,被告人易平辉被赶来的公安干警当场抓获。经法医鉴定,张俏琴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章胡兵的损伤属重伤。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易平辉供述,证实其于被害人张俏琴谈恋爱,2003年6月中旬,张俏琴提出分手并与章胡兵开始谈恋爱。后其在厂里自己加工了一把铁刀。2003年6月22日晚9时许,看到张俏琴与章胡兵正在南海区西樵大同明仕达制罐厂宿舍201房发生性关系,即手持自制铁刀冲进去,向章胡兵、张俏琴身上乱捅,章胡兵进行反抗,但被打倒在地,章胡兵乘被告人易平辉转身之机跑出房间。其用双手用力掐张俏琴脖子,致其死亡。其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2、被害人章胡兵陈述,证实2003年6月22日晚其与张俏琴在其宿舍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易平辉持刀冲入,向其与张俏琴身上乱捅,其胸部、腹部、手上等处多处中刀,后被打倒在地,其乘易平辉转身打张俏琴的时间逃出宿舍,并大喊救命。后因失血过多倒在楼梯转弯平台处。
3、证人冯仁胜、廖寅英、桑平六、李先杰、范章军、张忠宇证言,证实2003年6月22日晚上,在明仕达制罐厂宿舍听到人喊救命,在楼梯上看到一人躺在地上,流了很多血,后通知门卫报警。
4、证人凌翠美证言,证实其于2003年6月22日晚通知门卫报警的经过,并证实其曾听其表姐张俏琴说与易平辉谈恋爱,后又分手。
5、证人郭汝明、郭基林证言,证实二人接到大同派出所指令后赶到明仕达制罐厂宿舍,在楼梯转角看到一男青年赤裸躺在地上,浑身是血,后与派出所干警进入现场,发现张俏琴已死亡,当场抓获易平辉。
6、证人卢联英证言,证实其看到一男青年从201房间冲出来,大喊救命,其打110报警。后看到该男青年躺在楼梯上。
7、证人郭德密、付朋石证言,证实二人看到一男青年赤裸躺在楼梯平台处,浑身是血,后二人回到门卫室打电话报警。
8、辨认笔录,被害人章胡兵辨认了持刀捅伤自己的易平辉,被告人易平辉辨认了其作案所用的自制铁刀和作案现场。
9、法医学鉴定书,证实张俏琴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章胡兵的损伤属重伤。
10、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11、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接群众报案后,协同朝山村治安队抓获被告人易平辉。
12、起获犯罪工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易平辉的交代,从明仕达制罐厂宿舍201房起获易平辉作案所持的自制铁刀。
13、提取证明,证实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易平辉的供述,在其宿舍提取了其写有相关内容的便条,易平辉签名确认。
14、被告人易平辉身份材料,证实其出生于1976年5月16日。
被告人易平辉辩称其并不想杀死被害人。经查,其因被害人张俏琴与其分手与章胡兵谈恋爱而怀恨在心,持自制的铁刀砍、刺章胡兵的胸部、腹部等要害部位,致章胡兵重伤,并用力掐张俏琴的颈部,致张俏琴死亡,其明知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仍积极实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平辉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平辉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易平辉的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张俏琴有过错,事出有因,被告人坦白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经查,被害人张俏琴与被告人易平辉谈恋爱,后又分手,并无过错。本案虽事出有因,被告人也能够坦白交代犯罪事实,但被告人易平辉仅因恋爱不成,便持刀杀人,并导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后果极为严重,对其不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易平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谭显刚
代理审判员宋川
代理审判员张华伟
二00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邹晓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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