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3 10:15:45 257 人看过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这样规定的: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3、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4、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5、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6、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7、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8、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9、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10、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11、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民法典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出质吗?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其中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第三百三十一条、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三百三十五条、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百四十条、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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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31日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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