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公证认证梳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21:25:14 378 人看过

一、域外证据、外文证据的公证认证

这里的域外证据,包括外国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和诉讼中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这一条款,确立了我国域外证据的公证认证制度。

依据此规定,在域外形成的证据需经所在国公证认证的特别证明程序。这里的域外证据,系指形成于一国法域外的证据。这里所指的域是法域而非地域;所以,就形成于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证据也属于域外证据,亦应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首先,外国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资料,必须要经过公证认证。

其次,对于诉讼证据,并非所有的证据都要进行公证认证。

其一、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1月11日公布的《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中也对该问题有所涉及:对于域外形成的公开出版物等可以直接初步确认其真实性的证据材料,除非对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能够提出有效质疑而举证方又不能有效反驳,无需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这表明在司法实践中,域外证据的公证认证特别证明程序并不必然具有强制性。

其二、在涉外商事海事领域,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9条规定对当事人提供的在我国境外形成的证据,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1)对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应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2)对其他证据,由提供证据的一方当事人选择是否办理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人民法院认为确需办理的除外。

其三,在行政程序中,商评委新《商标评审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存在怀疑并有相应证据支持的,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

第四,不论是在司法程序还是在行政程序中,当事人提交的所有外文证据都必须提交经公证无误的中文译本。

这是因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行使国家的司法权,而司法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应使用国家的官方文字:中文(少数民族聚居区除外),这体现了国家的主权和民族尊严。

关于中文译本的公证,可以参照外交部、司法部、民政部1997年3月27日外领八函(1997)5号《关于驻外使、领馆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事进行公证认证的有关规定》中的规定,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可经如下途径证明:

(1)外国公证机构公证、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及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2)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3)国内公证机关公证。

二、域外证据的公证认证程序

本来这个问题,是不需要中国律师来解决的,这是中国律师不能办也根本办不了的。我们只需要告诉外国客户,那些证据需要进行公证认证,然后由客户去办理。但是,现实中,往往有客户对于公证认证的程序并不熟悉,需要中国律师来指导。

域外证据一般分为:一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证据;二是在我国境外(除港、澳、台地区)形成的证据。

《证据规定》第1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的手续。但是对当事人提交的在香港、澳门、台湾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证明手续的规定,但对其中如何证明没有规定。

其一,对于香港地区形成的证据,需经过具有中国司法部认定的委托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在委托律师在公证书上签字盖章后,再经过司法部与贸促会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驻深圳办事处在公证文书正文上加盖转递章,才能拿到内地使用手续。

其二,对于在澳门地区形成的证据,司法部没有采用委托公证人的制度。根据司法部1986年6月25日《关于澳门同胞回内地处理民事法律事务办理证明事的通知》的规定,我内地驻澳机构的职工由其机构出具证明;澳门工会联合总会、中华教育会、中华总商会、街坊会联合总会等4个社会团体可为本社团工作人员和会员出具有关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可由澳门司法事务室下属的4个民政登记局出具《结婚资格证明书》。1996年5月,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成立后,对于发生在澳门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的证明,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和澳门司法事务室下属的4个民事登记局出具公证证明,即具有证明效力。

其三,对于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主要是依据1993年5月29日两岸签署的《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进行。根据该协议,司法部于1993年5月11日以司发(1993)006号发布了《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协议》和《办法》的规定,大陆与台湾公证机构作出的公证书,应同时将副本寄送对方,并可就有关事项相互协助查证;联系的主体双方分别是中国公证员协会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应寄送的公证书副本包括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抚养亲属及财产权利证明10项公证书副本。后经两岸商定,于1995年1月20日又开始增加寄送涉及病历、税务、经历、专业证书等4项公证书副本。各公证员协会收到台湾海基会寄来的大陆使用的公证书副本,应进行登记并根据公证书用途转寄公证书使用部门;公证书使用部门需要向台湾出证机关进行查证的,应将需要查证的公证书复印件寄送所在的省(区、市)公证员协会或中国公证员协会,并说明要求查证的事由;公证员协会审查认为符合查证情形的,应登记并出具查证函转寄海基会,接海基会答复后,应将查证结果即转公证书使用部门。

根据以上内容,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于当事人提交的在台湾形成的证据,应先由当事人在台湾进行公证,并取得公证书正本。公证事项如果属于两岸商定的14项应寄送公证书副本范围内的,人民法院应将当事人提交的公证书正本与本省(市、区)公证员协会收到的台湾海基会寄送的副本进行比对,相互认证后即可确认其真实性;如果公证事项不属于两岸商定的14项应寄送公证书副本范围内的,人民法院可请求本省(市、区)的公证员协会通过台湾海基会进行查证。

其四,对于在除港、澳、台地区外其他国家形成的证据,视各国与中国订立的条约或共同加入的条约有不同规定,证据的认定各不相同。笔者不再赘述。

此外,国内诉讼中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必须要提交原件,而国外公证认证费用比较高,所以当事人经常会表示是否可以少做几份公证书?对此问题,实践中,可以将当事人主体证据资料在国外做少量的公证书,然后由国内公证处再对该公证书做一个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公证(当然,国内公证书可以多做几份)。而对于当事人提交的外文证据,国内公证处可以再做一个原件与翻译件一致的公证。在诉讼时,当事人只需向法院提交国内公证处所做的公证书即可。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1日 17: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涉外知识产权相关文章
  • 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期间规定是怎样的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专利法》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
    2023-05-05
    272人看过
  • 知识产权诉讼如何取证
    民事诉讼证据
    1、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由权利人自行取证,对取证的方向和范围把握的十分准确会有一定的难度。律师是专业从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律师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熟练的诉讼技巧,能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为当事人作出适当的选择。一般说来,律师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方便得多,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精确。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也会对律师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2、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
    2023-04-16
    192人看过
  • 涉外知识产权诉讼时效规定(适用于著作权诉讼)
    与其他涉外案件一样,涉外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不受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期限的限制。这种规定对于涉外知识产权诉讼来说也是合理的,因为涉外知识产权诉讼比较复杂。审判期间短,不一定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不一定能伸张正义。法律正义既是实体正义,又是程序正义。合理的审判期间是当事人程序正义的保障。无限审判期并不意味着案件可以拖延,否则,即使判决最终支持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也得不到真正的公正在华无住所的外方当事人和中方当事人的抗辩期和上诉期也不同。中方的抗辩和上诉期限为15天,在中国无住所的外方的抗辩和上诉期限为30天。如果双方都是外国当事人,分别居住在中国境内外,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一方的抗辩和上诉期限为15天,另一方的抗辩和上诉期限为30天
    2023-05-07
    343人看过
  • 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法律适用问题(著作权诉讼适用)
    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及程序法的适用及实体法的适用两个问题。1、关于程序法的适用问题,依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涉外知识产权诉讼,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上述两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2、关于实体法的适用问题,依据知识产权地域性及独立性原则,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实体处理也应适用我国的相关法律。如对专利权而言,一外方专利申请人若想在中国获得专利权,其发明主题必须符合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中国专利审查部门是依据中国专利法进行形式审查及实质审查的。同样基于该专利申请而引起的诉讼,如该专利申请能否授予专利权的行政诉讼,专利申请权归属诉讼,专利权效力行政诉讼、确定该专利权归属的诉讼以及因侵犯该专利权而引起的侵权诉讼,均应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进行实体处理。对商标纠纷及著作权纠纷而引起的诉讼亦然。但在处理
    2023-04-25
    418人看过
  • 涉外民事诉讼法律的知识
    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纠纷应当用何程序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纠纷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作为纠纷主体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2.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事实在国外;3.当事人争议的财产在国外。一个民事纠纷中,只要具备上述任何一个要素,即为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纠纷。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因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形成涉外民事诉讼。依照国际惯例,一国司法机关对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审判,原则上应当适用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但是,由于涉外民事诉讼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的特点,例如,当事人的某些诉讼行为需要的时间较长等,因此,各国在制定本国的民事诉讼法时,都依据国际惯例、国家之间司法协助及平等互惠等情况,对法院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纠纷所适用的程序作了特别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对涉外民事诉讼的程序作了特别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
    2023-06-05
    445人看过
  • 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法律适用问题(商标诉讼适用)
    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及程序法的适用及实体法的适用两个问题。1、关于程序法的适用问题,依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涉外知识产权诉讼,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上述两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2、关于实体法的适用问题,依据知识产权地域性及独立性原则,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实体处理也应适用我国的相关法律。如对专利权而言,一外方专利申请人若想在中国获得专利权,其发明主题必须符合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中国专利审查部门是依据中国专利法进行形式审查及实质审查的。同样基于该专利申请而引起的诉讼,如该专利申请能否授予专利权的行政诉讼,专利申请权归属诉讼,专利权效力行政诉讼、确定该专利权归属的诉讼以及因侵犯该专利权而引起的侵权诉讼,均应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进行实体处理。对商标纠纷及著作权纠纷而引起的诉讼亦然。但在处理
    2023-04-25
    458人看过
换一批
#涉外法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涉外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与其它的涉外案件一样,其审理期限不受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审理期限的限制。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程序问题如下: 一、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管辖。 二、域外证据、外文证据的公证认证这里的域外证据,包括外国当事人的主体资... 更多>

    #涉外知识产权
    相关咨询
    • 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程序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8-21
      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1月11日公布的《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中也对该问题有所涉及:“对于域外形成的公开出版物等可以直接初步确认其真实性的证据材料,除非对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能够提出有效质疑而举证方又不能有效反驳,无需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这表明在司法实践中,域外证据的公证认证特别证明程序并不必然具有强制性。
    • 涉外知识产权诉讼怎样申诉
      广东在线咨询 2021-11-15
      如果外国当事人所在国是上述一个或多个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成员国,则该当事人所享有的相应知识产权在我国受到保护。外国当事人到中国寻求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当提交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具有原告资格的证明。主张专利权和商标权受法律保护的,应当提交中国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和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书;主张著作权保护的,应当提交受保护作品的著作权人证明;主张制止正当竞争权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权利证明。在涉内知识产
    • 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程序问题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5-31
      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程序问题如下: 1、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管辖。 2、域外证据、外文证据的公证认证这里的域外证据,包括外国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和诉讼中的证据。 3、域外证据的公证认证程序。 4。
    • 如何办理涉外诉讼中的公证认证?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4-28
      1、相关法律文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
    • 知识产权诉讼的取证方法?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7-21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由权利人自行取证,对取证的方向和范围把握的十分准确会有一定的难度。律师是专业从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律师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熟练的诉讼技巧,能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为当事人作出适当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