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分裂患者在医院的活动室内缢死,其子女将医院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医院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3.9万余元、丧葬费2000余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400余元;同时死者家属支付医院存尸费3000元。
李先生的父亲患精神分裂疾病近20年,一直在北京民康医院住院治疗,2007年2月24日,李老先生在医院的活动室内缢死,公安机关在死亡现场勘察,发现死者是被尼龙绳子缢死。
李先生认为,死者为精神病人,随时都有暴力伤害他人或者自残、自杀的可能,作为精神病专科医院,北京民康医院的医生对患者的这种倾向是熟知的,应该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按照医疗常规,精神病医院里所有可能导致对患者不利的物品应该与患者严格隔离。另外,作为精神病专科医院,不但要对患者的疾病进行规范治疗,同时负有对患者监管义务,正是由于监管不力,才导致了该事件的发生,要求北京民康医院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4万元、丧葬费2万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万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共计30万元。
北京民康医院辨称,患者入住医院时,其急性期症状已完全消失,病情已得到较好的控制和缓解,趋于稳定状态,属于生活基本可以自理的病人。医务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了应尽的“安全注意和监管义务”,患者自缢死亡属于意外事件,不存在原告所述的监管不力的诉求。医院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坚持“人文关怀、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宗旨”,细心体查患者的病情,做到及时了解、发现患者躯体疾患,并做及时诊疗和护理。相反,自1996年至2005年7月下旬前的其他时段内,从来没有家属来院对患者进行探望,春节期间,其女儿曾在大年初二前来探视患者,而患者恰恰在其女儿探视后的第三天,自缢死亡。事后,经了解得知患者在女儿探视交谈时,曾向其女表示想出院的愿望,以帮女儿看孩子。但其女儿回绝,并说:“你还看孩子,你就在这住着吧”。可以看出患者有较强的出院愿望及思念亲人的情感表达。这个是医护人员无能为力的,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医院反诉李先生支付其父尸体存放费3200元。
法院认为,李老先生患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疾病入住北京民康医院住院治疗,由此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关系。北京民康医院对住院治疗的患有患精神分裂症疾病的李老先生负有管理责任。现北京民康医院对李老先生实施的二级护理及对李老先生居住的房屋、使用的物品每周进行的检查虽符合《北京市护理工作规范质量标准》,但并未能避免李老先生自缢死亡后果的发生,由此北京民康医院对李老先生死亡的后果,应承担未能避免后果发生的责任。对李先生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本院理应支持。北京民康医院要求支付存尸费的请求并无不当,法院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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