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7:38:03 436 人看过

安徽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格管理

第三章服务管理

第四章附则

各市建委、规划局(处)、物价局:

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工作,是城市规划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科学合理地实施城市规划,强化规划管理的重要保障。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行为,提高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质量,保障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事业的发展,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针对我省实际,制订了“安徽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告省建设厅城乡规划处。

安徽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行为,提高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质量,保障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管理工作。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承担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资格证书,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任务。任何无证单位,均不得承担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任务。

第二章资格管理

第五条省建设厅会同省物价局成立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资格审查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城乡规划处。

第六条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资格分为一、二、三级。《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资格证书》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

第七条申报《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资格证书》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

(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独立机构的文件;

(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和法人代表;

(四)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财务制度;

(五)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学历、职称证明。一级资质应不少于8人,其中城市规划专业不少于3人;二级资格应不少于6人,其中城市规划专业不少于2人;三级资格应不少于4人,其中城市规划专业不少于1人;

(六)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七)其它有关文件、证明。

第八条申请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资格的单位,必须填报申请表,经所属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资格审查领导组办公室,审查合格后,由省建设厅核发《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资格证书》。

第九条取得一级资格的单位可承担全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任务;取得二级资格的单位可承担市域范围内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任务;取得三级资格的单位可承担县(市)域范围内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任务。

第十条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资格审查领导组每年组织有关地方城市规划、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单位进行一次检查并注册,检查不合格或未经注册的,将责令停业整改。停业整改期间,不得承担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单位被撤销,应向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资格审查领导组办理资格证书的注销手续。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单位合并、更换名称等应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资格证书》遗失,须登报声明作废,一个月内向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资格审查领导组申请补办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资格证书》是从事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的资格凭证,只限持证单位使用,严禁伪造、涂改或转让、出租、出借、出卖,不得超越资格证书规定范围承揽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任务。

第十三条承担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的单位,必须亮证收费。

第三章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单位应与被服务单位或个人签订书面合同(协议)。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担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任务。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有偿的原则。尊重委托方的自愿选择权,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二)公平竞争的原则。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严禁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三)公开、公正的原则。公开办事程序和规则,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为委托方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合同(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委托单位或个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二)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的项目名称;

(三)履行期限;

(四)收费金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双方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内容:

(一)选址、定点、用地规划阶段:

1、建设项目的现场踏勘。对项目拟建场地的现状情况进行现场调查、踏勘,分析拟建项目与周围建筑、基础设施及土地使用等关系。

2、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根据建设场地周围的建设、用地等情况,提出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一般要进行多方案比选,重要项目应组织专家论证。

3、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技术资料的提供。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功能及特殊要求,依据批准的城市规划,为委托方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对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进行必要的引导,为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二)建设规划阶段:

1、规划设计方案论证、比选。组织专家对开发、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论证、比选,提高项目决策和开发建设的科学合理性。

2、规划放线、验线。

3、规划建设项目档案存储检索。对每个建设项目建立有关城市规划方面的档案,进行长期储存和保管,并建立便捷的检索和调档系统。

第十八条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和管理,应当按照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房〔2000〕423号文件规定执行。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单位应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资格证书》向当地政府工商、税务、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统一收费,依法纳税,不得以个人名义收取,接受价格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委托方介绍服务内容和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对全省各地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单位,具有技术指导、信息服务、协调有关问题等职能,各市、县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单位收取的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的5%上缴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中心,专项用于全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工作的业务技术指导和规划信息网建设。

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业务台帐。并按有关规定,定期向省建设厅报送经营成本等业务资料。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试行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06:3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书面合同相关文章
  • 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关于加强医疗器械价格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发布文号:皖价医[2010]239号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关于加强医疗器械价格管理的通知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关于加强医疗器械价格管理的通知(皖价医〔2010〕239号)各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属医疗机构:为规范医疗器械价格行为,整顿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患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精神,现就加强医疗器械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管理范围。凡《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另外收费的医疗器械,一律不得收费;可单独收取的医疗器械费用,按本文规定实行管理。省属医疗机构(含解放军、武警医疗机构)单独收费的医疗器械价格监管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省人社厅负责;市属及以
    2023-04-24
    164人看过
  •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制定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建委:为了预防和控制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制定我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试行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民用建筑工程是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结构工程和装饰工程。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服务是指依法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批准,通过计量认证,取得省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收费资格,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检测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进行的检测服务。三、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服务应本着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机构。检测机构,自主接受委托,提供检测服务,实行有偿服务,并按有关规定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检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应当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对建筑工程或装饰工
    2023-04-22
    248人看过
  •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劳动保障局:现将《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伤医疗的管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将其送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救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经治疗,渡过不稳定期后,应按规定及时转入协议康复医疗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第三条职工因工受伤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实行停工留薪期制度。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
    2023-04-22
    238人看过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纳税人分类管理暂行办
    发布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皖国税发[1997]149号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现将《安徽省国税系统纳税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国税系统纳税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税收管理,规范征纳行为,提高征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结合国税系统征管改革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一章分类标准及确定第一条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财务核算水平、纳税情况,将其划分为A、B、C三类,采取不同方法进行管理。?第二条A类纳税人的标准:?(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上年度按期申报率达到100%;?(三)上年度税款入库率达到90%以上;?(四)经国税机关检查,未发现税务违章行为的。?第三条B类纳税人的标准:?(一)未同时具备第二条标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属于国税系统管辖的缴纳消费税、增值税以外的纳税人。?第四条C类
    2023-06-07
    293人看过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05-1-21执行日期:2005-1-2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章安全防范措施第四章安全运行管理第五章事故与案件处理第六章奖励与处罚各市国土资源局,厅直属事业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国土资源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安全保障工作,根据安徽省《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本系统实际,特制定《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规范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安徽省《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第三条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人员防范与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原则,逐级建立安全保
    2023-06-10
    408人看过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治淮工程建设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治淮工程建设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二○○三年十二月一日安徽省治淮工程建设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第一条为严肃行政纪律,加强对治淮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治淮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区域内行政机关、治淮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治淮工程所在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在治淮工程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一)因失职致使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进展迟缓,对工程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二)未依法办理工程建设征地手续,不能保证工程建设用地的;(三)在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不严格执行征地安置政策,造成不良影
    2023-06-10
    376人看过
  • 关于印发《安徽省绿化标准》的通知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绿化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自1990年实施省委、省政府“五年消灭荒山,八年绿化安徽”的规划目标以来,全省已造林绿化1385.6万亩,占规划任务1594万亩的86.9%,有8个地(市)、67个县(市、区)通过了验收,提前实现消灭宜林荒山的目标。但是,实施“五八”规划后四年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各级政府要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15号),在抓紧完成宜林荒山造林任务、向绿化目标前进的同时,采取切实措施,搞好资源林政管理,严格执行采伐限额,巩固扩大绿化成果,不断提高绿化水平,确保绿化安徽的战略目标如期实现。安徽省绿化标准为进一步实施省委、省政府“五年消灭荒山,八年绿化安徽”的战略规划,不断巩固、扩大绿化成果,充分发挥林业的三大效益,特制定本标准。一、林业用地绿化1、采取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等措施,全县(市、
    2023-06-10
    232人看过
  •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八月三日安徽省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制止和查处违法批地、用地等行为,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本规定执行。行政处分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第四条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根据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其他情节,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一)非法占用耕地不足3亩,其他土地不足10亩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二)非法占用耕地3亩以上不足20亩,其他土地10亩以上不足50亩的,给
    2023-06-10
    332人看过
  •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卫生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安徽省卫生厅文号:皖卫监[2005]98号发布日期:2005-11-4执行日期:2005-12-1各市、县卫生局:现将《安徽省重大卫生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安徽省卫生厅二00五年十一月四日安徽省重大卫生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了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全省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工作,确保规范、准确、有效、及时地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和情节复杂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重大案件)是指案件情况复杂、违法情节严重、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第三条下列情形为重大案件:(一)涉及责令停产停业;(二)涉及吊销卫生许可和撤销卫生行政批准文件;(三)案值较高;(四)社会影响大(含领导批示、媒体曝光、上级督办);(五)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各
    2023-06-06
    182人看过
  • 安徽省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农业技术推广,促进农业生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由农业行政部门主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协调、解决推广工作中的问题。第三条省设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其职责是:负责全省农技推广体系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农技推广项目;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农技推广计划;培训地、市、县农技人员;为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提供技术、信息服务;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各地经验。第四条地、市设农业技术推广站,负责管理、指导本地区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第五条县(市)设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由粮油作物、经济作物、植保、土肥站,农业技术推广所(农科所)和培训学校(班)等组成。其职责是:编制、实施本地农技推广计划;开展技术推广项目的试验和示范;培训乡、镇农技人员和农民技术员;推广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承包和有偿服务等。区农业技术推广站是县(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派出机构,负责全区的农业技
    2023-06-07
    189人看过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障县(市)、乡(镇)工资正常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保障县(市)、乡(镇)工资正常发放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确保全省财政供给人员工资的正常发放,是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也是财政最基本的职能要求,对于加强政权建设,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办法,精心组织实施。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收入征管,强化支出管理,千方百计筹措资金,保障工资正常发放。各级人事、编制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编制和工资发放的管理与监督。各地要按照机构改革的要求,积极精简机构,大力压缩财政供给人员,认真清理乡(镇)行政特别是事业单位的自聘和超编人员,严格执行保障工资发放的范围和标准,确保编制内财政供给人员的工资正常发放,并逐步消化历年财政欠发工资。安徽
    2023-06-04
    73人看过
  • 安徽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9月2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一百三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7年10月25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单位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住宅区。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各类房屋及其相配套的公有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所有权人。第三条住宅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市政、环卫、远见划、交通、公安、工商、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住宅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的监督与指导工作。?第二章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住宅
    2023-06-10
    477人看过
  • 安徽省建设厅发布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通知
    各市、县建委、房地产管理局:根据省政府授权,现将《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建设厅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各市、县建委、房地产管理局:根据省政府授权,现将《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建设厅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估价鉴定适用本办法。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协商一致,约定不需要评估的,从其约定。第三条拆迁人应加强拆迁项目可行性研究,筹集足够补偿资金,充分做好项目拆迁货币
    2023-07-04
    342人看过
  • 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
    经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10月15日第一条为了加强现代文明城市建设,规范城市建设监察工作,保障建设法律、法规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监察,是指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监察主管部门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建设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四条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监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监察工作,其所属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第五条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监察工作的领导,保障和监督建设监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建设监察职责。第六条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
    2023-06-10
    445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书面合同是以文字表述形式按一定格式记载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的合同。书面合同一般适用于计划的、规范性的、标的数量比较大、内容比较复杂的、法人之间订立的难于即时结清的合同。书面形式的合同有: 1、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 更多>

    #书面合同
    相关咨询
    •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外地车辆在安徽省安徽省合肥市违章在哪处理?
      江苏在线咨询 2021-10-08
      1、通过邮政代理,可以通过呼叫热线11185的12580热线代理的公安交通警察信息网处理等方式处理违反交通规则的减分2、在线处理不支持交通警察现场处理的违规3、在线系统偶尔出现不稳定,处理时间长,一般需要15个工作日4、手续费20-40元不等。
    • 安徽省司法厅管辖范围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09
      安徽省司法厅主要职责是:管理监狱和劳动教养(戒毒)工作,组织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管理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全省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基层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基层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协调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等。信息来源ggw/scftin/ m=abo
    • 安徽省生态文明建设厅管辖范围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4-10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并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 安徽省安徽省xx经营管理是如何安排的?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3-27
      授权经营管理社有资产的收益目标。 1.经营性资产运营主体每年度上缴目标为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但不少于净资产的15%。 2.非经营性资产按《三财〔2014〕146号》文件精神,参照《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三府办〔2013〕318号)规定办理。 (二)经营效益的收缴和使用管理。 1.每年度末,市社委派相关部门对运营主体进行内部审计,公平公正地评价企业的经营成果,并向理事会、监事会提交详实
    • 安徽省城乡规划法第62条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2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