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种类有非合同之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8 00:55:44 435 人看过

一、债的种类有非合同之债

债的种类有非合同之债,非合同之债包括一般侵权之债、特殊领域的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债,作为民法上的概念,重要的有合同关系、因无因管理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不当得利返还产生的关系和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系因当事人各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旨在实践意思自治的理念,它所保护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和期待。因管理制度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二项原则,使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之人,在一定要件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债的种类有哪些

债的种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1)法定之债,指依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

(2)意定之债,指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债。

2.劳务之债与财务之债。

3.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

4.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5.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三、无因管理是合同之债吗

无因管理不是合同之债,是法定之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n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4日 08: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非合同之债包括哪些
    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首先要看是否有相对应的专门法条,若没有的再适用有关债权债务的一般法律规定或者通则的规定,还需要注意非合同之债中是否存在不适用普通债务关系的情况。非合同之债包括一般侵权之债、特殊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一、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关于此条可以做如下解释:1.首先适用有关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2.没有相关法律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必须是在法律缺失相关规定时,才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3.有关规定:并不是本编通则的所有规定都适用非合同之债,而仅仅是限于有关规定,即属于债法总则的规定。4.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例如:关于抵消的规定,可以适用于债法整个领域。但是,因故意侵权
    2023-06-05
    57人看过
  • 种类之债如何转换成特定之债
    1、种类之债经特定化即可转化为特定之债:(1)债务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为完结;(2)经债权人同意指定其应交付之物。2、种类之债何时可以转化为特定之债?(1)赴偿债务(送货上门)债务人将给付物送至债权人住所地,使债权人处于随时可以受领的状态时。(2)往取债务(上门提货)债务人将应给付之特定数量分开,可以清晰辨识,并通知或者要求债权人前来领取时。(3)送付债务(代办托运)债权人对承运人完成发送行为时。3、对经债权人同意指定其应交付之物的理解指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享有指定权,债务人将应给付之物分离准备交付,如加标识或者包装。知识链接:区分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的意义1、这是对财务之债的分类劳务之债因为没有标的物,所以不能区分特定之债或者种类之债。2、特定之债在债务履行前标的损毁、灭失的,债权人不得请求实际履行;种类之债一般不发生履行不能,于债务人不履行种类物之债是,债权人得请求实际履行。3、种类物买卖
    2023-06-08
    171人看过
  • 怎么理解合同债务,合同债务的种类
    一、怎么理解合同债务合同债务是指债务人依据法律或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即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合同债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二、合同债务的种类合同债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1、给付义务给付义务可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1)所谓主给付义务,简称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交付买卖物及移转其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均属于主给付义务。就双务合同而言,此类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时,当事人一方减为或免为对待给付义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赔偿损失并解除合同。2)所谓从给付义务,简称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其存在的目的,不
    2023-03-02
    297人看过
  • 连带之债种类的内容有什么
    有下列类型:1、数个独立债权行为因偶然竞合而产生不真正连带债务。2、一人的债务不履行,而其不履行行为与他人债务不履行行为有因果关系,二者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3、一人的债务不履行与他人的侵权行为发生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4、因合同上约定的债务与其他债务不履行行为或侵权行为竞合而成立的不真正连带债务一、连带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在哪?连带责任是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协商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承担全部责任或承担部分责任,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变化的一种民事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二、肇事者假离婚家人就能躲避责任吗?肇事者假离婚家人不能躲避责任。如果债权人将夫妻二人起诉到法院,法院查明相应事实后
    2023-03-21
    136人看过
  • 特定之债种类特征
    有下列特点:1.在特定之债,标的物被商定或指定后,债权人或债务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交付特定物的权利,债务人也负有交付此特定物的义务。2.在特定之债,当标的物灭失时,发生履行不能。3.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特定之债,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自债的关系成立时起所有权即移转于债权人,这时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也自债成立时起转移于债权人。特定之债指的是什么意思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特定之债的标的物在债发生时即已存在或已确定,具有单独特征。它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的特定化。除非原确定的标的物灭失,特定之债的债务人不得以其他实物或金钱相顶替,也不得以赔偿损失来代替债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
    2023-07-22
    486人看过
  •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区别是什么
    1、特定之债具有不可替代性特定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物,在债成立时就须业已存在,具有不可代替性;而种类之债只需在种类物中确定一定量即可。种类之债一经特定即变为特定之债。2、特定之债履行不能时可以免责特定之债之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毁损而履行不能时,债务人免于给付义务。如果系由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所引起的,债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在双务契约中,作为标的物的特定物如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一方不能给付时,他方免于对待给付。3、特定之债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具有约定性在转移所有权时,特定之债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从而约定风险的负担;而种类之债的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时转移,就是说,种类之债的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特定前,只能由债务人负担;而特定之债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则可以通过约定或者依法律规定,自成立之日起转移,且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亦随之转移。4、种类之
    2023-05-05
    160人看过
  • 债的种类合同之债中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哪些
    一、合同之债中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典、民法典的规定,以及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构成违约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行为。一方当事人必须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这是构成违约责任的客观条件。违约行为只能在特定的关系中才能产生。违约行为发生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着合同关系。如果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如尚未成立,或已被解除,或被宣告无效),则无约可违,自然不存在违约责任。2、过错。违约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这是违约责任的主观要件。当事人违约可能有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对方违约等。因这些原因引起违约,当事人不能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因违约当事人的原因造成违约责任。因此,违约当事人要承担违约责任,主观上必须要有过错。而在双方过错的情况下,过错的大小是其承担违约责任大小的依据。3、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从权利角度考虑,
    2023-03-03
    262人看过
  • 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如何区分
    种类物之债。所谓种类物之债是指在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但当事人双方须就债的标的物的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扔议。例如买卖某种型号水果若干吨的合同成立后,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特定型号水果若干吨的债即为种类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财物之债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1.种类物之债一般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而特定物之债在标的物灭失时就会发生履行不能。此时若该履行不能是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所致的,债务人只能承担损害赔偿等债务不馒行的责任。2.特定物之债的履行,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种类物之债不存在这个问题。3.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不同。就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标的物意外风险也随之转移;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日起转移,其意外风险电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2023-04-21
    278人看过
  • 种类之债有什么样的特定方法
    一、种类之债有什么样的特定方法种类之债的特定方法有在债权人住所地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应当将种类物中的特定部分运到债权人住所地并且提出交付,标的物即为特定。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二、多数人之债类型有什么样的多数人之债的类型如下:1、按份之债:指数个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只对自己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2、连带之债:数个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全部债务时,称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中的债权人称连带债权人;债
    2024-01-27
    130人看过
  • 民法典中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有什么区别吗
    一、民法典中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有什么区别吗种类之债是指债务关系标的物是同种类的,债务人可以就原物同种类的标的物清偿。而选择之债是指债权人及债务人之间存在多种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就任何一项债权优先受偿。《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选择之债中选择权归属与移转】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二、法律意义将债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的法律意义主要表现在1、简单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的一种,比较简单、明确,当事人不容易发生歧义;而选择之债的标的有数个,只有在有选择权的一方行使选择权后才能特定,相对简单之债而言,选择之债比较复杂,也容易产生纠纷。2、简单之债的标的一旦无法履行,即为履行不能,产生履
    2023-06-19
    411人看过
  • 金钱债务是属于种类物之债吗
    金钱债务属于种类物之债。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现实生活中,买卖、消费借贷等合同大多以不特定物为标的物,如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某品牌、规格的自行车若干,某品种的大米若干斤等,均为种类之债。《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024-04-13
    442人看过
  • 种类之债有哪些特定的履行方法
    关于种类之债的特殊交付方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根据规定,在债权人为居住所在地交付标的物的情况下,债务人必须将种类物中的特定部分运输到该债权人家居之处提出交付,在此过程中,标的物就被确认为指定的个体;其次,若标的物在债务人为居住所在地进行交付,那么当债务人将此标的物从种类物中单独分离出来并通知了债权人之后,此标的物也便随之确定下来;最后,假使债权人和债务人分别位于两地,而且按照原定协议规定应当由债务人将标的物从一个地点运输至另一个地点时,如果在目的地握手言和之际,从债务人手中递出了标的物,此时,标的物亦可被认定为特定物。《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2024-08-04
    461人看过
  • 非合同之债包括哪些,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非合同之债包括哪些非合同之债包括一般侵权之债、特殊领域的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作为民法上的概念,重要的有合同关系、因无因管理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不当得利返还产生的关系和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系因当事人各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旨在实践意思自治的理念,它所保护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和期待。因管理制度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二项原则,使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之人,在一定要件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因为合同之债产生纷的诉讼时效期限是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
    2023-06-21
    232人看过
  • 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1.债务履行上的便利性不同。种类债的债务人只须于全体种类物中,任取某个或某些别物体给付即可,而特定之债的债务人必须给付业已指定的特定物体。对于债务人而言,前者在履行上之便利,实不让于货币之债。2.有否标的物的品质问题不同。货币之债中,债务人只须给付法定本位货币即可,不发生货币之品质问题。种类债之标的物有不同品质,而当事人未指定且无法确定时,应给付何等品质之物,立法例不一:有采下等品质主义者,如古代罗马法、现代英美法;有采中等品质主义者,如德日民法,法国、瑞士也大体相同。3.给付上的危险负担不同。债务人方面在给付责任的强度上,强于特定物之债,而弱于货币之债。在货币之债,债务人不能以能力不足为由拒绝履行,所谓恺-撒抗辩当然不能适用,故学理上称为金钱之债不灭。在种类物之债,原则上不会发生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客观履行不能。债务人在给付责任强度上的差异,集中体现在给付上的风险负担不同。这对于双务契约中对
    2023-06-14
    374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种类之债与选择之债有什么不同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5-29
      从选择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选择之债的特定。选择之债须经特定后,债务才能得到履行。因而选择之债的特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极为重要。选择之债的特定有三种方法:一是因合意而特定,二是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三是因给付不能而特定。
    • 合同之债包括哪些种类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2-15
      侵权之债是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你打伤别人,侵犯他人的健康权,你必须赔偿其医疗费等各种损失,这种债就是侵权之债。 侵权之债多是法定之债。 合同之债是基于合同或约定产出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你和他人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均负有相对的债,一方是交付标的物之债,另一方是支付价款之债。又如:在单务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单方负有交付赠与物的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多是约定之债。
    • 2022年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是有哪些不同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3-15
      1、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的不同体现在:选择之债是债权人及债务人之间存在多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选择一项标的来履行;而种类之债是指债务关系的标的物是同种类的,债务人可以就与原物同种类的标的物来清偿。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五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
    • 民法典规定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有什么不同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7-16
      种类之债是指,债务关系标的物是同种类的,债务人可以就原物同种类的标的物清偿。而选择之债是指债权人及债务人之间存在多种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就任何一项债权优先受偿。
    •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有什么区别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6-30
      1.债务履行上的便利性不同。种类债的债务人只须于全体种类物中,任取某个或某些别物体给付即可,而特定之债的债务人必须给付业已指定的特定物体。对于债务人而言,前者在履行上之便利,实不让于货币之债。 2.有否标的物的品质问题不同。货币之债中,债务人只须给付法定本位货币即可,不发生货币之品质问题。种类债之标的物有不同品质,而当事人未指定且无法确定时,应给付何等品质之物,立法例不一:有采下等品质主义者,如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