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人格混淆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补充出资不足:
法律依据: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固定价值的,由出资的股东承担出资应当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4。撤回出资: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撤回出资。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其向公司、其他股东、董事返还出资本息的,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协助提取出资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债权人要求撤回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在撤回的资本利息范围内不能清偿的部分债务,以及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或者实际控制人协助抽逃出资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同样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人公司债务: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连带责任: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不按照章程规定补足出资的,应当补足出资;其他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创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值的,由缴纳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差额;其他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8。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清算失败:
法律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致使公司财产发生贬值、灭失、毁损、灭失的,债权人要求赔偿公司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司的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等丧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应当清算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况是实际控制人造成的。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公司解散时,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
法律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未缴纳的出资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包括到期未缴的出资和分期缴纳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要求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不设立公司所发生的费用和债权:
法律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公司因故不设立,债权人要求发起人全部或者部分对因设立公司所发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设立公司,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等额分担。因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不能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应当承担设立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确定过错方的责任范围。公司未设立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法律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在公司设立后要求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公司不成立,受害人要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12。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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