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有哪些
1、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如下:
(1)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3)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4)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法律依据:《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十一条
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
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配合工作。
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有哪些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如下: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2、公司购买、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部门登记;
3、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4、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现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对其进行全面检检、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因工伤亡、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
各区、县劳动局,市公安局各分(县)局、业务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企业职工因工伤亡、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特种设备事故,劳动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查。勘查结束后,对不需要保留事故现场的,共同批准企业清理现场,尽快恢复生产。
二、劳动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对事故调查后,应对事故的性质、造成事故的原因、直接经济损失以及责任大小等问题进行认定。
三、职工伤亡、特种设备事故由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构成犯罪的事故责任人,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五、劳动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在职工因工伤亡、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中,要及时互通情报。劳动行政部门在处理事故中,发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任人,应告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侦查结束后,对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任人,应告知劳动行政部门。
六、劳动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在职工因工伤亡、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中,遇有较大技术问题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帮助分析。劳动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在工作中遇有意见分歧时应协商解决,如仍有异议,分别请示各自的上级。
附件:特种设备名录
1.锅炉
2.压力容器
3.压力管道
4.电梯
5.起重机械
6.厂内机动车辆
7.避雷装置
8.客运架空索道
9.大型游乐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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