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私募基金合同
本合同由[](投资人)与[](投资管理人)于[]年[]月[]日签署于中国上海[]区。
第一条前言和释义
1.1前言
鉴于,1)为规范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各自的权利、义务,更好地保护本合同签署各方的利益;2)为便于投资管理人统一集中管理各投资人的出资,独立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判断力进行投资行为,增进各投资人的整体利益;本合同签署各方达成一致条款如下文所述。
1.2释义
1.2.1基金[]
1.2.2投资人[]
1.2.3投资管理人[]
1.2.4投资行为[]
1.2.5结算年度[]
第二条基金的基本情况
2.1基金性质本基金为私募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人以契约的方式将自有资金交由投资管理人,由投资管理人将所有资金集合管理、对外投资的资产管理基金。
2.2类别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2.3投资领域包括股票投资与其他投资。以股票投资为主。[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也可进行其他投资。其他投资的相关协议在条件满足时另行签订。]
2.4存续期限本基金存续期间为[五]年,自收到第一笔投资资金开始,到第五年的12月31日为止。
第三条基金的管理
3.1投资人的出资
3.1.1投资人均需以现金[人民币]的形式出资。出资包括:(1)投资人初次投资或再投资时的出资;(2)在每一结算年度结束后以分得的利润的再投资。
3.1.2人民币[]万元构成一份出资。每个投资人最低出资[]份。
3.2基金的开户所有投资人的出资均放入投资管理人的专项资金账户,该账户的具体信息为:户名:[]账号:[]
本资金账户仅供本基金项下募集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存放之用,任何其他资金均不得存放或暂时存放于本资金账户。
3.3
管理权限投资管理人对账户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权。投资管理人自主地进行投资行为,不受投资人的干扰与影响。投资人不得要求投资管理人按自己的意愿进行投资行为。对于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投资人仅有知情权与监督权。投资人监督权的行使不得妨碍投资管理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投资行为。
第四条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4.1投资管理人姓名:[]身份证号:[]住所:[]出生年月:[]联系电话:[]
4.2投资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4.2.1
投资管理人对账户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权。投资管理人自主地进行投资行为,不受投资人的干扰与影响。投资人不得要求投资管理人按自己意愿进行投资行为。
4.2.2为扩大基金规模,增加投资回报收益,投资管理人有权批准吸收新的投资人加入基金。其他投资人不得阻挠。
4.2.3投资管理人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任一投资人的协议。
4.2.4投资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决定每个结算年度的分配方案。
4.2.5为基金的利益,投资管理人有权依法为基金融资。
4.2.6投资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正常运转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4.2.7投资管理人能够作为投资人,将自有资金投入基金。
4.2.8投资管理人需以自己所具有的专业知识与能力,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3投资人:姓名:[]身份证号:[]住所:[]出生年月:[]联系电话:[]
4.4投资人的权利与义务
4.4.1投资人有权分享基金的财产收益,并在基金清算后分配剩余财产。
4.4.2投资人有权在本合同第十条的情况下退出基金。
4.4.3投资人有权向投资管理人索取每一期的基金具体报告。
4.4.4投资人并不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4.4.5投资人应保证,其对于向基金投入的资金,有完全的权利进行处分,且该等资金投入股票市场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投资领域并不会导致任何违法事由。
第五条对外投资
5.1投资范围
5.1.1
股票投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外]依法上市的股票、[外汇]、[期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金融工具。
5.1.2
其他投资经全体投资人一致同意,本基金还可进行其他投资,如非上市公司直接股权投资、各种房地产投资。其他投资协议由投资人与投资管理人另行签订。
5.2投资目标、理念、策略和限制等内容。
第六条基金的融资投资管理人可根据投资需要进行融资。具体的融资方法由投资管理人确定。包括吸收新投资人、借款。
第七条基金的费用及税收
7.1基金的费用
7.1.1
基金费用的各类包括:(1)与基金相关的聘请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或其他专业机构、人士之费用;(2)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3)基金的银行转账费用;(4)投资管理人因履行投资行为而发生之其他费用。
7.1.2费用的承担基金费用均由本基金项下的整体资产承担。以基金项下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每[]个月支付一次,由投资管理人自动扣除。
7.2本合同中的各主体,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八条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1
基金的收益基金的收益以结算[年]度为单位时间计算,每个结算年度自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第一个结算年度自首次开始对外投资日起到当年12月31日止。
8.2
收益的分配每个结算年度结束后的十日内,投资管理人应当将决定本结算年度的分配方案。每个结算年度可分配收益的30%为投资管理人所有,收益的70%按投资比例分配给投资人。
第九条基金信息的批露投资管理人应定期披露账户信息,向投资人汇报投资情况。每[]个月应编制一次账户的具体报告。
第十条退出机制投资人出资后,在基金存续期限界满前,不得要求退回出资。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1.1基金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况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投资管理人决定终止;
(2)全体投资人一致要求终止;
(3)因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律行为,导致本基金难以正常运营。
11.2基金财产的清算
11.2.1基金财产的清算人由投资管理人担任。
11.2.2清算人在基金合同终止后,开始进行清算活动。将基金财产进行变现以后,出具清算报告,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违反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2.2
投资管理人在进行投资行为时,应当尽到最大限度的注意义务,以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因投资行为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投资管理人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法因本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当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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