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居住权是否属于物权,物权取得的分类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1 17:55:30 120 人看过

一、民法典居住权是否属于物权

居住权是属于物权的一种,是属于对房屋的使用物权,居住权由房屋所有人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物权取得的分类有哪些

物权取得可细分为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动产物权的取得、用益物权的取得。

某些法律事实能够引起这三种物权的发生,某些法律行为仅能引起其中一种或二种物权的发生。

能够取得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行为和事实:

1、合同。

通过买卖、互易、赠与取得物权。

2、善意取得。

受让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的信赖,以对价善意受让不动产、动产的物权,纵使出让人无转让的权利,受让人依然能够取得该不动产、动产的物权。

3、继承、遗赠。

公民死亡后,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的物权。

公民死亡的时间,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物权的时间。

4、赔偿、补偿。

通过获得赔偿、补偿取得物权。

5、判决、裁决。

通过人民法院判决、仲裁庭裁决取得物权。

判决、裁决生效的时间是当事人取得物权的时间。

6、划拨。

通过划拨取得物权。

7、时效。

通过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所以居住权是属于房屋物权中的用益物权的一种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n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n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n  (二)住宅的位置;\n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n(四)居住权期限;\n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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