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送房子的方式行贿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是否影响行贿罪的成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7 10:52:46 149 人看过

行贿人明确表态将房屋送给受贿人,受贿人也表示同意,已经达成了行贿受贿的合意,并且,行贿人也将钥匙交予了受贿人,受贿人已经完全控制了该房产,即使没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也没有实际居住,也未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但是该受贿人如果需要,随时随地都能住进房屋,没有任何障碍,即已经实际控制了该房屋,该受贿人成立受贿罪的既遂。另外,应当注意的一点是: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受贿,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实践中有些国家工作人员以借用为名,行受贿之实。所以,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

(2)是否实际使用;

(3)借用时间的长短;

(4)有无归还的条件;

(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如果属于借用的情形,那么,即使构成受贿罪,在数额的认定上,也只需要对房租的价格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房屋本身的价格。综上所述,行贿人收以房屋、汽车等财物行贿,即使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也不影响行贿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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